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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共藝術學Ⅱ—藍海‧公共美學

每個城鄉聚落都需要「被看見」,

透過彼此接納、平等交換訊息,來述說、推廣與傳揚在地獨特的人文價值,

並促進地方意識的凝聚,成為地方再發展的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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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書-黑色公共藝術.jpg

書介

「法定公共藝術在臺灣發展上最大的問題關鍵,就在於法令授予學者專家極大的操控權力,

使得原本應是公共性的引導者,卻成為另一種空間的霸權者。」

專業領域原是社會進步的動力,但在法令架構的層層禁錮中,卻促使公共藝術在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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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2014」-在藝術裡凝聚的社區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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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民生社區形成於1960年代後,

首批建置的「中央公教住宅」在美方的援助下於1966年落成;

1967年,政府為強化東區發展的都市政策,為今民生社區110多公頃的農地與閒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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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約四米二的藝術樹,其枝幹分別由1-6的數字構成,象徵著小學六年的童年生活;

樹枝上的動物與果實,則是擷取於孩子們以快樂幸福為題的畫作所構成。

由象徵著「感性」、「自然」之曲線產生「原形」;

意味著「成長」的型構概念發展為樹的「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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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土地,濃霧起,種茶燒磚興鄉里」 

1782年(清乾隆二十年),

首批來自中國福建泉州晉江縣的移民,越洋來到林口台地入墾,

一批批移民陸續遷入並在此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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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居於九份的釘畫藝術家胡達華,

來雲林劉厝村與村民們分享「釘畫」創作的心得;

聽著他的訴說,許多村民不僅訝異於這樣的創作手法,

也感動於他透過了這種別具風格的藝術型態,來成為書寫故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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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門戶美術館園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高雄市立美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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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觀點的公共藝術,更在於透過學習、參與,來集體思考出未來生活環境的願景。

(圖:高雄市立美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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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模式」形成公共藝術再發展層面的負面因子。

近一兩年,宜蘭縣公共藝術常在「專家學者」主導的審議機制下,

偏向主觀的「程序正義」認定,不僅常造成興辦作業上面臨著種種困難而不知所措,

耗用大量的行政資源,更產生預算執行時程延宕等種種困難。

事實上,這些現象並非僅於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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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觀點的環境美學,成就集體意識凝聚力與地方文化的閱讀方式。

設置於嘉義北港溪鐵橋隧道涵洞空間的壁畫「仲夏之夜」,

數千片彩陶以手工方式逐一拼貼,由策劃﹑圖樣設計到燒製、施作,

在經歷一年時間完成後,

結合新港藝術介入空間計畫第一、二期的「原鄉四季」﹑「三醉芙蓉」二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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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價值與型態於時代演繹下的意涵

源起於美國文化藝術政策的台灣公共藝術機制,

由起初的「照顧藝術家」、「公共場域裡的藝術品」等觀點,

發展至多元面向的公眾「參與」、「互動」創意與訴求;

型態上由靜態的雕塑、裝置等視覺藝術,擴大到更多樣性的數位科技多媒體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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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來,因為公共藝術的研究,

總是時時地走訪於南北城鄉,由都會到小村聚落,

本以為這僅是一種以專業的社會服務與付出,

然而,當回首於過去這段時日的種種記憶,

其中,有太多的看見....那些關於人﹑關於情感,關於一個地方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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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jpg (圖片為台博館新聞資料)

以公共藝術作為城市文化閱讀的新契機

公共藝術發展至近年,逐漸呈現出總合著教育﹑表演﹑展覽﹑

集體創作﹑文創等多元內容的公共藝術計畫(public art project)思維,

扭轉了過去常以視覺藝術物件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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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共藝術的流變與發展 

台灣引入公共藝術百分比政策至今,由過去以視覺藝術物件為主體,輔以公眾參與的模式,發展至近年逐漸總合著教育﹑表演﹑展覽﹑集體創作﹑文創等多元內容的新類型;隨著法令程序的簡化,三十萬以下的小額個案,多朝向結合教育活動的操作型態,以其創意,彰顯出地方人文特色的主題。藝術物件的類型,也由靜態的視覺,藉由科技材料與技術,而不斷推陳出諸多動態的視覺呈現與互動方式;在公共藝術的操作概念上,也逐漸由作品設置(Artistic work establishment)轉換為公共藝術計畫(public art project)。在過去這段發展歷程中,雖有著獨具特色且豐富的成果,但也蘊藏著諸多發展面向的問題。

 

公共藝術在教育推廣上的現在進行式

在教育推廣機制上,為指導興辦機關瞭解相關程序,每年定期由中央﹑地方政府舉辦講習活動,對於參與講習的對象而言,參與的意義多僅為任內一次辦理的設置案,但隨著部門主管與承辦人員的常態異動,往往在經驗傳承上多有斷層,而缺乏實質意義;在興辦機制與過程中,主導權偏重的專家學者,在缺乏專業訓練與經驗交流機制下,良莠不一的專業經驗與道德,也影響著個案品質的優劣;跟隨著公共建設基地與經費規模的機制,不僅形成零星且分散的設置型態;更隨著興辦機關屬性,其開放性不一,觀賞族群也多受侷限,而弱化了應有的公眾普及性;縣市政府文化部門近年來大力推廣公共藝術導覽活動,在政策與專家觀點導引下的閱讀模式,更在公眾層面狹隘化了應有的環境美學閱讀與觀賞的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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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法令的改革,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低於三十萬以下之小額個案,簡化了辦理程序,也讓計畫主導權轉回歸於設置者本身。這相較於過去以專業藝術創作者為主角、侷限於建築基地範圍內的設置觀點、多以視覺藝術為內容主軸的設置成果而論,這樣的機制,不僅在台灣的公共藝術發展歷程中,激發出許多獨特的觀點,也翻轉了既有的設置操作方式,讓「民眾參與」不再僅是「藝術創作」過程中的配角,而成為「藝術創作」的主體。在這樣的新機制下,越來越廣泛的公眾族群,有機會去歷經一段自我探索與思考的過程,主動思考適合自我的操作方式,來訴說自己的生活美學觀點。因此,公共藝術的內容,可以是一種旅行、一種異於美術課程的活動,或一種社區總體營造的論述方式。在各地鄉鎮,隨著許多小品式經典成果的逐漸增多,既有的公共藝術觀念因此逐漸轉變,公眾更藉由公共藝術,去記錄與發表屬於他們的生活故事。

  嘉義縣水上鄉的忠和國小,是一所位於公墓區域的鄉間學校,這樣的環境屬性,在一般公眾的生活記憶與環境印象中,往往多趨向於負面觀感。而在一次的公共藝術操作機會,學童與教師利用學校課程時間,以「尋找水上鄉之美」為題,重新開始回憶與探索著這個陪伴自己成長的環境。孩子們分享童年記憶、遊戲中發現的美麗角落、介紹自己覺得美麗的家人或老師,由這些人事物的重新觀察,以分組表演的方式,集體發表與分享了多場「我的美麗記憶」行動劇;接著以繪畫拼圖與運用木頭方塊的六面體,分別完成了每個人的「水水地圖」與「美麗記憶體」,最後不僅完成了「水水紀念冊」裝置藝術,同時更延伸出「水水文創卡」,由孩子們郵寄給各地親朋好友,讓這些真實的“水上之美”得以向外擴散。

 

  彰化縣埔心鄉的太平國小,社區居民與孩子們,長久以來,都需面對著那條校門前或家門口前不討人喜歡的大排水溝。孩子們針對這樣的環境議題,以童稚且充滿趣味的觀點,提出了一連串的想像:在他們的夢想世界中,髒臭的水溝成為一條清澈水流,魚與蝌蚪在其中悠游,在鳥語花香的兩岸樹叢中,住著許多美麗的守護精靈,還有一處處充滿驚奇的秘密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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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

跟隨著這些故事,走過一個個鄉間小鎮與都會街頭,

看著這些人與每塊土地間的情感,

想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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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自序—林志銘 

長年協助各地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藝術之設置或相關教育訓練,

不知不覺地,也隨著公共藝術共同成長了十餘年。

在這段時間當中,隨著不同的角色扮演,經歷不同機關的專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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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佈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對於台灣公共藝術在操作面的影響,大致有幾個討論的議題:以建築本身來成為一種新的公共藝術類型﹑由公共藝術“設置”擴大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小額個案的自主化﹑縣市審議與個案執行間,專家學者權力與義務的消長,及明確規範藝術家的創作費下限等。整體公共藝術環境,隨著新法令的導引,逐漸激發出諸多有異於以往的操作經驗與藝術型態。

 

當“建築”可以成為一種新公共藝術類型。

建築,無論東西方文化,於工藝﹑技術與裝飾藝術面向,均與文化統合為應用藝術的一種類型;建築,對比於公共藝術之公共性﹑藝術性及技術性,兩者均意涵著諸多同質與異質屬性,且就建築學的觀點而論,建築設計,本在於活動行為的機能創新﹑營建技術的創新﹑進而由個體聯結為群組的城市環境美學的創新。

台灣以百分比藝術的操作模式,始終將“建築物”與“藝術品”劃分著明顯的區隔性:在過去一段時間,常是如何將藝術物件“加”到建築基地環境的作為,隨後又逆轉為“減”法的思考價值,然而,狹域於基地面的加減法設置概念,反漠視了以藝術文化強化城鄉特色的本質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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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已近半年時間。本次的條文修正方向,著重於簡化興辦程序,並期將原本單一思維的視覺藝術“設置”,導向更多元的藝術“計畫”論述。這些由法令所導引出之新公共藝術觀點,對於已執行十餘年的公共藝術設置型態,在未來的公共藝術發展上,又將導引出怎樣的可能性與思維,是可以多加探討與思考的。

 

審議機關的業務執行現實面與政策的理想面

新法於發佈後的半年多時間,公共藝術業務對於各縣市審議機關而言,仍有高達8成3的審議機關認為有業務執行上的困難,僅有1成7之縣市表示沒有困難。經由交叉分析,無執行困難之縣市多集中於都會區,而表示有執行困難之縣市,其困難處多集中於『人力不足』與『經費不足』兩大問題。

就法令與政策的認同度上,有6成的縣市審議機關,表示認同現行的公共藝術政策;而對於新法施行後的願景,也分別有8成與6成之審議機關,表示新法的實施,應該是可以減低興辦的問題,與表示認同公共藝術政策。另在興辦的方式與型態上,也有6成4之審議機關贊同公共藝術應突破單一的視覺藝術設置型態,而朝向廣域的藝術計畫。再就審議機關與審議會的配合情況而論,有9成之審議機關是持正面肯定的,但其中卻有6成4的審議機關,對於審議會的功能,在認知上,僅在於單一的個案審議功能,而不清楚審議會亦有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公共藝術整體規畫的配套職責。審議會功能的狹義化,本是自立法以來的常態性問題,這也導致讓這法令的精神,在審議會常在不足的專業度﹑執行能力與統合機制的現實下,始終產生一段與理想上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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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屆公共藝術獎將成為未來論及公共藝術再發展的指標

綜觀首屆之公共藝術獎,由作品推薦過程乃至評選結果,應較屬於一個以環境美學為主題之獎勵策略。這樣的機制,就當前之設置情況而論,應在於鼓勵各興辦機關,在於以鼓勵替代興罰,來落實此文化藝術政策之存在價值。但若論及未來之再發展,評選的結果,更無形地標誌出一種指標性隱喻著未來興辦公共藝術之價值取向與型態的呈現方向。

本次公共藝術獎反映出幾個特質:在設置點上多偏向於都會區或重要交通節點﹑設置經費多在數百萬元乃至上千萬元之間,作品數量多著重於一組多件的型態。這樣的成果似乎顯現著數大(高經費規模﹑型態多樣﹑數量多)便是美的價值取向,而這樣的成果,亦恐扭曲原本的鼓勵原意。

但更多偏遠地區或非公眾常聚集之設置點,或是較低設置經費之作品,相較於這些本已吸引著媒體或是業界目光,且在先天條件與資源上得天獨厚的多數得獎個案,並非在於設置計畫或作品本身之良莠,乃是在僵化的法令規範﹑少量的設置經費與薄弱的專業資源等不利情況下,而難以成就出同樣醒目的成果。

參酌公共藝術教育發展協會對於近十年來於台灣公共藝術統計數據,其公共藝術經費在一百萬以下約佔70%,且這些個案多分佈於都會區以外之各城鄉地區。回歸到公共藝術本質的省思,在視覺美學之外,首屆公共藝術獎這樣一個具有指標性意義的獎項需要帶領我們思考的是:隱沒在各鄉鎮的小型個案,是否應更被關注與討論?跳脫個案的先天條件,興辦與作品創作層面究竟可以怎樣運用有限的的資源與對策,實質地締造出符合公眾價值的新環境美學觀?可以怎樣教育公眾,由被動與置身於外的參與方式,願意化為自發性的永續經營意願?這些設置的對策與價值提供,方是當今論述公共藝術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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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的精神與本質

公共藝術,因為論及公共性的議題,所以公共藝術的形成過程,應屬公民對話(Civilian Dialogue)的一種類型,因此,在人的成分上,也將包括著:接受者(廣域的公眾)﹑提供者(興辦機構),計畫的指導者及定義上的審核者(專家學者)。台灣的公共藝術設置,其法源令依據源於中央法令【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故公共藝術,亦可視為國家議題論壇(State Issue Forum的一種,因此,這更攸關到一獨特性的土地﹑人民及律法下之特殊的公眾議題。也因為這樣的公共特質,反映於公共藝術的論述上,並非僅止於律法所定義下之藝術視覺實體,也將包括著公眾介入的程度,與公眾環境美學價值在價值形成上的特殊性。

 

法源依據與三級三審精神

台灣的公共藝術設置,其管理機制為依循【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規範而行,並分別就其法令條文,而定義出所謂之三級三審機制,並以這樣的管理規則成為專業分工權責的核心。其中,『執行小組』在於以第一線的觀點與計畫策略的提供,來生成與掌握整個個案的過程與成果,因此,其專業介入的功能,在於以協助﹑輔導與引導決議設置過程中的各細項環節;『評選小組』則在於延續計畫目標,為個案之徵選產生客觀評定,以取決出一具體成果;而『審議』則以位居中央或地方政府之置高點,以其總體環境藝術(美學)為最高指導原則,就其公共議題之適法性與計畫之合理性,統合與輔導不同個案,以求在整體性思維下永續發展。這樣的多層管控機制,旨在於無限的計畫訴求與藝術創作中,以其宏觀視野的位階,來達到最嚴謹的程序控管與最大的公眾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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