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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與藝術‧設計與創作

建築,在概念上大致可區分為「建築物」與「建築學」兩部分,所謂建築物包含著工程營建技術、材料及服務設備等等複雜系統,而建築學則是一門對於環境人文的論述,這些論述攸關時間、人與場所等無形因子。

藝術,融合著創作自我與被創作物,而創作乃以自我為主體,舉凡周遭無形有形的一切,均可以在創作歷程中成為一種媒材。設計則是以其對策的提供,來促使建築的物用關係與人文環境有所結合。當公共藝術由原本對於藝術文化的關照,演化至當今複雜且多元的公共性論述時,社會性的“民眾參與” 與“在地意涵”、設計的“環境安全”、“工程技術”與“材料”等複雜系統便進入了公共藝術的網絡,使藝術創作已難再回歸其創作的純粹性,而成為一種為公眾服務的專業,換言之,當今所論述之公共藝術,自然已成為“創作”與“設計”的共合體。

 

建築表皮外的藝術:“文化素養”的公共藝術V.S.“媚俗”的商業“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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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談公共藝術的年代,到法令規範下的公共藝術

回顧過去,昔日的偉人雕像、大師作品、獅子鐘、扶輪塔…等環境物件,雖與當代所論述的公共藝術有著解讀上的差距,但就時間觀點而論,這些環境物件之於公眾生活,無論就其生活記憶、環境地標與價值,卻具備著一定程度的公眾意涵。

公共藝術,由立法之初對於視覺藝術的創作保障乃至今日,均促使『雕塑』始終成為公共藝術作品的主流。雕塑,可以其抽象來引導想像,亦可以其具象來詮釋生活議題。時代價值的演化帶動多元的思維,不僅促使如:數位、機械等更多樣性的媒材,得以更進一步地於公眾場域擴展互動性的議題,在型態上,更多樣化的藝術裝置,更在環境中提供著各具其趣的風貌。甚至表演、社區活動等突破視覺藝術範疇的型態,亦藉由案例的軟硬體結合,在近幾年的個案中,佔據越來越多的比重。

這些現象,不僅說明著:由個社會體制與價值,在由威權朝向住民自主之後,藝術本身便已逐漸跳脫創作的自我性,在多樣性的演化下,多元地成為一種服務公共的對策或手段,公眾,不僅得以表達意見甚至得以被引進創作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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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反映出嚴重的城鄉資源失衡問題。

耳熟能詳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在藝術百分比規範下,每年各地所呈現出的公共藝術數量與經費,均無形地反映出各地方建設資源的多寡。多數的縣市,相較於台北與高雄市兩大都會城市,其大量的設置案需求與經費、藝術創作與專業人才資源的集中,文化主管部門在承辦公共藝術業務上,反而面臨著專業人才嚴重匱乏與高流動性的問題,這樣的問題不僅導致經驗法則難以傳承與累積,更在窘缺的作業經費與多樣繁雜的工作環境中,加重管理與執行上的困難。因此,公共藝術設置之規定,對於都會城市雖常是錦上添花,但卻常迫使地方鄉鎮面臨雪上加霜的窘境。僵化的法令規範加諸在城鄉資源差距的問題下,更加重剝削了已捉襟見肘的建設經費,這也導致公共藝術之於興辦機關的觀感常是 “不樂之捐”。因此,資源失衡的問題,不僅在政策上形成本末倒置的矛盾現象,亦清楚反映出公共藝術發展的根本性問題。

 

公共藝術應與建築藝術相互輝映?抑或以消極的彌補方式,成為妝點建築工程的化妝師?

再依前述條文:『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建築物與環境為何需要美化?自然在於公有建築與其環境本身缺乏美學觀點,而造成這樣問題的始作俑者,卻是建築設計本身。這意味著興辦單位、建築專業者與“專家學者”,於徵選過程中對於環境美學的價值認定問題。深探其問題的導因,便在於建築設計的形成過程中,嚴重缺乏對於建築藝術的重視,建築,長期被等同於工程。在建築教育之美學養成薄弱,以及理性的市場經濟與成本考量面向下,更促使建築難以展現藝術化的可能性,這也促使藝術常成為彌補醜陋環境的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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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與公共藝術矛盾於主體與客體之間,集中運用的基金制,抑或點狀分佈的個別設置,均未能反映與提出發展對策。

就都市設計觀念上的演化而論,過去,建築常因缺乏人文美學素養,藝術於公眾環境的植入,自然在於以景觀的態勢,來軟化工程導向的建築環境。但發展至今,建築藝術觀念逐日普及化的趨勢,使建築本身已足以美學的觀點,來刺激都市景觀朝向藝術化發展。因此,消極面的公共藝術,仍須經由整體環境計畫的安排下,以為環境“加分”的功能導向,來一一植入於公眾環境;而積極面的優質建築藝術,更在於以其量體的尺度,以巨型公共藝術態勢成為環境美學的一環,而非將藝術低能化為妝點建築環境的彌補工具。

公共藝術,源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這“1%”具體的說明著公共藝術不論在於建築設計本身,或者環境構成上都僅在於“輔助”而非具“取代”的位階。而所謂之“美化環境”,卻意涵著公有建築在設計美學的不確定性,常導致對於環境產生之負面效應,因為“公有”建築,而賦予藝術擔負起彌補公眾環境美學的神聖“公共”性使命!於是這“1%”的藝術百分比,似乎引發出本質上的矛盾現象。

 

缺乏總體環境發展對策與人物力資源之現況,熱絡的基金制政策在於彌補地方文化部門長期之經費窘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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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共藝術」與「藝術」的最大差異,便在對於公共性的要求:「藝術」可以保持著自我的純粹性,在內容上,所需要的是一種藝術“專業”領域上思維與感知上的認同;公共藝術,相對於藝術的純粹性,則是一種具備公眾服務性的複雜過程。這樣的服務性,不僅超越了單純的「藝術創作」與「藝術欣賞」間的互動關係,同時也包含了各種多元可能的公共議題介入。

 

公共性的不足源於對於公共藝術概念上的缺乏

公共藝術,常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概念下,被定義為專業領域,且這樣的專業領域,幾乎已被歸納入「藝術」專業的範疇。但若回歸公共性而論,公共藝術的主軸在於“公眾”族群與“公共”環境間的自我表述,“專業”應僅止於服務諮詢之指導而非主導。公共藝術所論述的並非是單一的美學價值,其背後更須省思諸如公共安全、管理維護性等理性問題。但在現況上,公眾為何總居於被動?其意見總被列為參考意見?這些問題均導因於:公眾長期缺乏參與的機會與被教育的機制,於是在一無所知的狀況下自然地遠離公共藝術,而間接地形成專家領域長期雄據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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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之於公眾場域的意義,自然在於以其藝術創作的軟性思維,以當代的觀點去賦予公眾環境一種地域「在地性」,或場所「主題性」,也期望藉由諸如“接觸”、“參與”等方式,來觸發公眾場域的「公共性」本質。在公眾生活環境中,舉凡室內空間或是戶外景觀,設計思維與手段深層地影響著公眾場域的特質,這些特質不僅更引導出活動的可能性,同時也可能創造出多元的新環境文化面向。

 

交通網絡上的路徑與節點與交通行為的流動與靜止

隨著交通網絡的形成,公眾於生活環境中的活動行為相對增加,科技的演進,在都市發展的推演上日趨快速地縮減了等時圈的幅度,城鄉的距離逐漸接近於昔日的鄰里,致使地域人文有著朝向同質化或近似化的趨勢。對於有如城市空間細胞的建築構成,當代國際化的技術與材料,更促使建築環境在速度與時間的相對提昇下,於交通網絡上的流動行為更難以界定其地域性。於是,快速流動於城鄉間的交通,更加模糊了環境的視覺識別。於是,在這些界線模糊的環境場域之中,公共藝術往往以其型態來成為環境中的視覺符號,在複雜紛亂的交通網絡空間中,提供出“區分”與“指引”的環境視覺功能。

交通工具動態地流竄於各城鄉據點之中,公眾活動與環境設施均有如歌曲中的音符般,交織地組織出常民生活的組曲,也如文字符號般地編輯出紀錄著當代人文的文章。在交通運輸系統中,流動的快速性滿足了公眾的基本運輸需求,空間建築內容中的設施,靜靜地成為了城鄉交通的中介轉運點,提供著看似靜態的休憩或轉運等服務,在功能上不僅緩和了瞬間流量,同時也藉由公共藝術不同的創作標的,達成諸如:在地文化表達、視覺趣味、休憩服務等多元的功能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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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暫與長久-時間觀點的文化與公共性

時間,並非僅止於計時器的數字,舉凡自然中的落葉、老樹、日月輪迴,或是環境演化中的生活記憶物件,均隱含著時間的痕跡;文化,乃是地域與人文於時間軸上演化過程的累積。因此,就地域環境的發展觀點而論,在環境構成內容中的建築、景觀﹑當代論述之公共藝術,乃至複雜的環境設施,時間的發生,均非僅止於某段特定的過程,而是在過程中,集聚著不同的人文與環境變遷,所記錄出的一段段成果而成為文化。正因人的活動行為發生與環境事件的彼此互動,文化本身亦意涵著另一種公共性的體現,對於環境地域文化的論述,其公共性與公眾的相互構成,更能刻畫出隱藏於公共性中的時間意涵。

    過去的生活事件累積為當代的歷史文化,相對地,當代生活的環境生成,亦將於未來成為文化的一環。無論文化的地域性,藝術與建築,一直都是環境與人文論述的重要內容,因此當論及文化的文本,兩者均在不同的時間節點中,實質地紀錄著環境人文演化的種種,藝術與建築環境的共同思維,亦足以成就地域文化的特質,這此觀點,於歐洲諸多城市史料中亦早已得到驗證。因此,對於已普及於當代城鄉之公共藝術,自然非僅能就藝術本身來單一論述,在公共藝術的論述中,藝術本身在公眾環境中已超脫創作的純粹性,而必須化身於環境,於未來記錄下此刻人文發展的過程。

 

時間觀點下的環境生成,可以其臨時性而僅發生於特定時期,也可以是一段長久的公共性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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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定義下的公共藝術,已實質缺乏普世價值的公共性意涵

    在台灣,「公共藝術」這個名詞源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依其第九條條文內容,大致可歸納出幾個關鍵點:(1)公共藝術與公有建築的直接關連性(設置場所與經費來源),(2)設置的型態限於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前者狹域化了公共性的場域論述;後者則顯現了一種法令與時代價值間的落差。

無論都會或鄉鎮區,新建之公有建築,僅佔常民生活環境的極少數比例,且其功能與公眾生活間亦較缺乏關連性,又多數公有建築的公共藝術設置案例中,常受限於建築基地範圍與法令規範,導致設置地點與需求均被單一化思考,這樣僵化的設置訴求,在過去曾經備受撻伐;居於多數的私領域或舊公有建築,反而因在法令規範之外而難以總體關照,使其場域的公眾性更加難以論述。

公共藝術的設置需求與價值觀,隨著十餘年的發展而持續演化,作品形式由過去大量的雕塑、美術逐漸擴展為裝置藝術,甚至亦可能是環境設計、CI設計或社區活動等等。這樣的演化結果相對於現有法令,體現出公共藝術所論述的公共性,應在於一種公共“事件”的引發,而非僅是設置於公共場域中的藝術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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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共藝術於台灣已有十餘年的發展歷程,回顧其立法精神,應在於提供藝術家創作的機會,以藝術融入環境來改善都會景觀。然而發展至近年,公共藝術之於環境,逐漸由「加法」演變為「減法」的討論,而在藝術創作﹑公共政策及執行機制的不同範疇,均引伸出諸多公共性與藝術性層面的問題。

 

對於擴大『公共藝術』定義之正當性問題

隨著公共性的逐漸受重視,與藝術性層面的多元發展,對於公共藝術的定義,也逐漸因包容著更多元的討論範疇而產生多重的觀點。公共藝術的定義,也逐漸由永久性的藝術設置,發展至應否更擴大至表演藝術的討論:『公共藝術之所以會在名詞定義產生多重的聲音,是固定式的具體藝術形式與活動式的表演藝術間的爭議。』高雄市文化局長管碧玲以攸關經費利益的觀點,歸納出藝文經費補助與公共藝術的關連性:『表演藝術能不能被納入公共藝術,往往涉及公共藝術的經費是否可以回饋在表演藝術層面上。』管碧玲認為公共藝術具有表現城市風貌的特質,因此表演藝術跟視覺藝術應該被清楚界定:『如果要把表演藝術放進來,成為公共藝術的一環,那就沒有公共藝術特性的存在了。』因此管碧玲並不主張將公共藝術擴大到表演藝術的範疇:『因為這牽涉到全國推動公共藝術基金制度的一致性問題。』漢寶德也質疑著以表演藝術來成為公共藝術形式的正當性問題:『公共藝術的預算是來自「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而要求公有建築物拿出百分之一的建築經費設置藝術品,擴大公共藝術的定義是不合法的,問題並非出於藝術界的態度,而在於其正當性。』(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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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共藝術於本土歷經十餘年的發展歷程,無論公共性定義﹑參與的操作方式,或於藝術層面的多元型式,一直有著廣泛的討論範疇。過去一段時期,過於僵化的公共藝術法令對於環境品質的提升,實質上常未能發揮具體成效;藝術性高於公共性,也拉大了民眾在參與操作觀念上的對立;定義模糊更在不同知識領域間,形成許多不同立場的異質觀點。對於國內公共藝術發展之問題與現象,行政院文建會主委陳郁秀以國家文化首長的觀點、以及親身的體驗與觀察,說明我國公共藝術政策的未來願景。

 

偏頗的藝術性與公共性價值的衝突

國內發展公共藝術多源於西方經驗與管理機制,然而本土之地域﹑人文風俗的異質性,在實質操作上也產生諸多負面影響。過去我國在公共藝術上「重藝術而輕公共」的現象,使公共藝術被認為是美術館於公眾場域的延伸,藝術家更藉由公共藝術設置機制,大力推展其私領域之創作思維,於是公共藝術常因而很難扮演環境中的友善介面。陳郁秀主委對我國公共藝術也曾經有過一些負面經驗,例如打開廁所的門,突然看見一些公共藝術的雕刻作品,還沒有心情欣賞,就先被嚇一跳!因為藝術與環境必須相互配合才能適得其所,主委認為不一定是藝術品本身不好,而是沒有適當的觀賞距離、或人們不易看見,如台北市敦化南北路周邊就存在很多負面的例子,堆砌的設置方式反而是個視覺障礙,對於一個都市的美學來講他是減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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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藝術與藝術建築

早期對於公共藝術的設置,往往爭議於建築與藝術間的增減,這是將建築與藝術設置分開思考的結果。公共藝術之於建築,是類似於室內設計﹑物理設備甚至都市環境之於建築一般,是需要總體考量而非單一討論的。以存在於公眾場域的同質觀點而論,建築與藝術之間,應是一份共同合作而非彼此抗爭的關係,因此在操作上,公共藝術應成為建築設計的一部份來被考量;而藝術家本身也能藉由參與的過程,去試著瞭解並考量建築本身的理性須求,而非全然地視為單獨的藝術創作。無論藝術之於建築或建築之於藝術間,均有著彼此依存的共生關係。

都市由建築群組所共同組織而成,而簇群的建築組織出我們生活的場域,建築空間包容著我們的生活,同時也因我們的生活須求而有著對於建築的多元訴求。『重點不在於廣場空了,我接著下來拿什麼東西填補進來。長期以藝術植入企業體系下建築群之富邦藝術基金會,總幹事蘇瑤華認為建築與藝術的關係,並非是以空間填塞的觀念來產生藝術活動。『就都市景觀的觀點而論,公共藝術是一種可以提供公眾去經由視覺參與或親身體驗的藝術。TAIPEI 101台北金融大樓副總沈雲飛與富邦藝術基金會總幹事蘇瑤華,均強調著藝術於場所的植入,並非以強制的視覺傳達方式,於公眾場域中單向地推展藝術訊息,而是希望能更深層地讓觀賞者由欣賞而願意走近藝術。

 

民眾參與的廣域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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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共藝術於教育層面上的思考,大致上可以由兩方面來探討:學院的教育體制意寓著未來公共藝術發展上,於藝術創作者﹑評論者﹑政策推動者及公眾環境之設計者等,以不同的角色影響其未來發展的多元向度;另則是公共藝術於公眾性上之社會教育層面影響。因此我們可以分別由公共藝術之“公共性”與“藝術性”兩向度,綜合由公共藝術於城市空間﹑場所精神塑造及藝術環境的觀點,綜合探討當前學校教育現況與未來展望。另一方面也藉由公共資訊﹑政策執行及媒體傳播的現況,以廣義的觀點來探討公共藝術於公眾領域的影響。

 

窄域的意識批判與廣域的智慧承傳

學校教育多著重理論層面的研究,而理論的推演常成為批判的工具,批判,也是多數人的通病,於學術環境中的批判,於職場環境中的批判,當身不在其中時,外表充斥著理想的抒發,實質上多為刻薄與偏激的主觀本質。然而當角色相互轉換時,卻也不見得可以在創作與環境關懷上有所新意,最終在批判者與被批判者之間重複著惡質循環的現象。無論於空間建築或藝術領域等各方之知識體制,前人之研究論述多可在學習過程中,於思想與經驗上有所智慧傳承,然而如何以前人之智慧累積,於當代反映出對於環境人文的見解,應是在學習過程中較具有其教育的正面意義。隨著生活與環境的日趨多元,當代人文的素養也將有著更廣域的學習領域,藝術﹑空間﹑建築不僅在各自獨立的知識體系下,有著更廣域的研究範疇,且更需在多元的知識平台上,以宏觀與良性的理想實踐彼此交流與互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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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於公共場域的藝術

『公共藝術』是什麼?這個問題無論於國內外總是備受爭議。過去一段時期,國內對於公共藝術的操作,似乎僅是將藝術品由美術館或創作工作室,移轉至開放空間或是公眾場所,於是公共藝術之於公共場域,也僅是將藝術公開化的過程,而非真實地以公眾的環境美學價值,來成就公共藝術應有的存在價值。因此公共藝術應該是藉由藝術家(設計家)或生活族群,於公共場域中的藝術創作,以陳述於時間軸上(過去﹑現在﹑未來)及生活經驗上之共同性(如:集體生活記憶﹑地域人文紀錄),以藝術人文來表現出一個公眾場域的生活環境特質。因此公共藝術的基本內容將包括『人』:(創作者﹑觀賞者)﹑,『物』:(藝術品本身與環境構成)及活動(活動行為﹑公共政策),公共藝術的存在本質也在於人﹑物與活動間的彼此互動。

以室內空間的觀點來成為公眾空間的環境藝術思維

台灣的公共藝術發展,於1992年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暨實施細則》的頒佈,開始對於公共藝術的範圍與內容有所明文定義,在歷經了近10年的發展過程,經由多次的修法與大型政策性活動推展,公共藝術由以往多偏向於『藝術』性,而常忽略其『公共』性的現象,逐漸日趨成熟地以更多元的公眾觀點與廣域藝術型式,來拉近公共性的主題。

對於公眾環境的構成,建築本身與其建築群體,一直都在中介與定義著其所界定之地域環境特質;群聚的生活與群聚的建築,彼此的相互需求且彼此互動著,群聚的人與物隨著生活文明的演化,而有著更多元的服務與被服務需求。於是公共設施也伴隨著這些人與環境間的群聚關係,而被賦於日趨複雜的多元需求。這些存在於公眾環境下的服務設施,先於實用機能在『量』上的滿足後,進而便開始需要更進一步地去追求『質』上的需求,因此藝術於公眾環境的植入,就在於反映這些『質』的需求,於是藝術之於環境的被需要性,就在進一步滿足這些理性機能以外的感性需求。為了滿足公眾環境於『質』量上的普羅性﹑社會觀等多元屬性,公共藝術也常以紀念性﹑趣味性﹑意喻性等抽象或具像藝術形式表現,來表達出地域的人文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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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共藝術,在台灣歷經十餘年的發展歷程,無論對於公共性定義﹑公眾參與的操作方式,或於藝術層面的多元型式發展,均有著廣泛的討論與爭議。在法源與政策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一直為台灣公共藝術政策之執行依據。然而,於過去的一段時期,建構於公共建築下之公共藝術,其對於城市環境品質的提升,常未能發揮環境美學之具體成效。台東縣因其地理條件,而難以像如都會城市般,得以擁有大量之建設經費與人才資源,這樣的情況,並非僅發生於台東縣,於發展公共藝術所面對的窘境,類似的情況,亦同樣發生於多數城鄉縣市,於公共藝術的發展層面。

城鄉資源差距形成公共藝術整體發展的主因

  台東的公共藝術發展,就與其他偏遠城鎮一樣,常因公共建設經費與機會的缺乏,而無論於公部門的業務承辦,或是一般民眾,對於公共藝術設置,亦多缺乏經驗與價值觀。相較於都會區,重大建設的陸續推動,其所帶動的公共藝術設置機率與規模,不僅提供公部門多元的思考與執行方向,亦吸引了更廣域的藝術創作人才參與。城鄉與都會的差距,往往使得對於公共藝術的討論與展望,多僅於都會城市而沈寂於地方鄉鎮。『台東市真正經過縣公共藝術委員會審查過的,目前為止也只有兩件而已』:台東縣文化局長林永發深感公共藝術於城鄉的發展,若僅依循現行的公共藝術設置法令,則台東縣於公共藝術設置的執行機會將顯的十分微薄。

  也因地方鄉鎮的建設經費多無法相較於都會,因此所建設經費已趨偏低的公共建築,依法所提供出之設置經費更顯不足,因此,由幾萬至幾十萬元不等的公共藝術設置經費常見於鄉鎮市街之中。若以縣委員會的高階審核機制,來執行這些小型設置案,勢必於操作或經費上更行困難,也因此,而形成諸多的地方基層單位不送審的情況!同時也因地方鄉鎮多缺乏經驗與觀念,而常未能將公共藝術與建築整體考量,於是於結果表現上也常背離著環境美學,而難取得民眾的認同:『因此我們十分希望儘速透過一些行政機制來解決這樣的問題,也唯有就由部門與部門間的配合,才能具體將許多附屬於公共工程下的公共藝術,能夠一起納進來』。台東縣文化局長林永發深切認為唯有公部門的整合,才能解決執行上的問題。公共藝術之於台東,一直是城鄉發展與文化政策上,十分重要的環節。因此,對於如何以藝術介入環境景觀,於生活層面,落實於整體環境品質的提升,一直是台東縣文化局十分致力推動的文化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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