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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共藝術於教育層面上的思考,大致上可以由兩方面來探討:學院的教育體制意寓著未來公共藝術發展上,於藝術創作者﹑評論者﹑政策推動者及公眾環境之設計者等,以不同的角色影響其未來發展的多元向度;另則是公共藝術於公眾性上之社會教育層面影響。因此我們可以分別由公共藝術之“公共性”與“藝術性”兩向度,綜合由公共藝術於城市空間﹑場所精神塑造及藝術環境的觀點,綜合探討當前學校教育現況與未來展望。另一方面也藉由公共資訊﹑政策執行及媒體傳播的現況,以廣義的觀點來探討公共藝術於公眾領域的影響。

 

窄域的意識批判與廣域的智慧承傳

學校教育多著重理論層面的研究,而理論的推演常成為批判的工具,批判,也是多數人的通病,於學術環境中的批判,於職場環境中的批判,當身不在其中時,外表充斥著理想的抒發,實質上多為刻薄與偏激的主觀本質。然而當角色相互轉換時,卻也不見得可以在創作與環境關懷上有所新意,最終在批判者與被批判者之間重複著惡質循環的現象。無論於空間建築或藝術領域等各方之知識體制,前人之研究論述多可在學習過程中,於思想與經驗上有所智慧傳承,然而如何以前人之智慧累積,於當代反映出對於環境人文的見解,應是在學習過程中較具有其教育的正面意義。隨著生活與環境的日趨多元,當代人文的素養也將有著更廣域的學習領域,藝術﹑空間﹑建築不僅在各自獨立的知識體系下,有著更廣域的研究範疇,且更需在多元的知識平台上,以宏觀與良性的理想實踐彼此交流與互融。

 

建築與藝術之文本與次文本

就公共藝術的範疇而論,在很長一段時期,空間與建築的教育理念,多偏重於建築主體與建築環境的領域,藝術無形中成為建築的次文本,或常被矮化為服務建築的角色。於建築學領域的啟蒙過程中,對於藝術知識體系的漠視,無形中減弱了空間建築教育於藝術領域的美學素養,『建築或空間學系的課程,對於藝術鑑賞的課程較為缺乏,且與藝術品的接觸也明顯不足』,中原大學室內設計系教授胡寶林強調出空間教育於藝術領域上的缺口。對於空間建築教育於藝術訓練上的提升,胡寶林教授認為藝術鑑賞於空間建築知識領域內的學習養成,並非僅靠單一的課程安排便能有所實質提升,而需有計畫性的整體課程規劃,並配合優質的藝術專業師資群,以多元且廣義的藝術觀來與空間理論課程整體配合,方能見其空間藝術與藝術空間上的總體訓練成果。

在實質的生活環境上我們可以由諸多實例中發現,諸多建築環境的構成上,多非以建立於場域及藝術公眾性的總體性層面思考,甚至藝術品於空間場域的設置,在思維上往往在於“工程”主體的完成後,被獨立地植入於空間環境之中。甚至在諸多時候,公共設施於建設過程中對於市容所產生之負面影響,亦常以公共藝術來成為彌補或掩蔽缺失的手段。這在某些層面上或許可以歸咎於在過去一段時期,藝術學程於空間建築教育體制中被長期漠視的結果。於藝術教育的層面上,台北藝術大學美術系教授董振平也深感長久以來,在藝術教育的體制下多偏重於理論研究而忽略了實務操作的重要性:『過於重視理論教育的教學方向,在教育過程與日後的實務操作上的銜接上,將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困難』。因此藝術若能於設計初期便緊密結合於建築環境美學的過程,在場所建立與藝術精神兩者於公眾場域中有所整體融合的表現;而在藝術的學習過程中也能多融入空間場域的討論,以建立當代的生活價值為共同取向,應是廣域的知識體系下所共同的學習目標。

 

優質之公眾藝術價值與優質審議素質的社會教育意義

在對於當前許多公共藝術創作的觀察中也常發現,藝術家的創作性常停留在藝術領域的自我思維,然而以過於複雜難懂的創作型式或藝術性來存在於複雜的公眾場域中。或是完全忽略場域特質,而以強烈自明性表現的創作物件來植入其中。強勢的自我藝術創作等於以強勢姿態,將普羅性之公眾場域視為特定藝文族群的美術館空間!而當藝術性強烈地表現自我而漠視公眾之集體價值時,往往也很以藝術的柔軟本質,來中介於環境與生活族群之間。相對的,急功好利的生活價值與低落的藝術素養,所謂的“公眾性”卻也常抹煞了藝術創作上的無限可能。因此就藝術美學於社會教育層面的逐步提升,公眾化藝術與藝術公眾化的彼此相生,是存在實質的彼此需求關係。另一方面於公共藝術的執行面上,目前仍以“代議制”的評選機制,來成為價值取決的主要操作模式,因此由政策面的諮議委員會以至每個個案的評審委員,均扮演著著十分重要的社會教育功能角色:『能在公眾領域中多推動些好的公共藝術作品,將對於普羅大眾於藝術素養的提升上,具有著深遠的社會教育的功能性意義』。董振平教授也以藝術家的觀點,深感優質的審議機制,可以具體提升公眾於藝術鑑賞上的素養。

 

僵化的公共資訊執行機制與模糊的公共藝術定義

於公共資訊的建立上,公部門在有關公共藝術的資料收集與出版,多以依循“藝術百分比”的法令規範,來界定其公共藝術創作成效的紀錄範疇。現有的公共藝術資訊,多偏於公有建築或公部門管理體系下之公眾領域,在滿足法令體制下所“被動”產生的作品。如此狹義的資訊建立機制,多源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法令規範,然而無形中也在資訊或記錄上,界定出對於公共藝術的窄域思維(如文建會之公共藝術年鑑﹑台北市府文化局之公共藝術導覽地圖)。而相對於私部門靈活且富彈性的“主動”參與(如:富邦藝術基金會),或非長期性設置之藝術裝置,往往都被排除於公共資訊的記錄範圍之外。

另則在公共藝術教育的推廣上,亦多著重於藝術創作向度的推廣,而忽略了公眾美學教育的基本功能:『過去一段時期,公部門花費過大經費與人力,來尋求藝術家與提供創作場域,然而對於公共藝術於藝術美學之社會教育機制仍十分缺乏,且在對於公共藝術之作品介紹,亦常缺乏良好的導覽機制。』長期投入公共藝術推廣工作的文化大學市政系教授陳惠婷,由他的觀察反映出在缺乏計畫性的教育機制下,無形中拉大了公眾藝術價值取向與藝術鑑賞能力間的落差。

就法令的層面而言,對於公共藝術的定義,“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可以是“公共藝術”得以被存在的母法,然而其內容中並未針對“公共藝術”這名詞有所具體的定義,但是在主要執行依據的條文中(如: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卻明確指出公共藝術與公共建築(公有建築﹑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建築法定義下之供公眾使用之私有建築)間之直接關係,於是就法源而論,對於公共藝術的思維其實已界定於某種公眾場域範圍下之藝術創作。實質上當前所謂之公共藝術多源於國外的“Public Art”觀念,然而對於存在於國際間的這項共同名詞,於國內在定義與觀點的認知上常顯的曖昧且模糊,這也意味著對於普羅公眾的社會教育上將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困難。或許有人認為藝術領域的無限向度,實不應以有限的字義範圍來界定,但當我們論及公共藝術之公共性與藝術性的議題時,於學術﹑創作﹑評論甚至於政策執行的層面上,不同立場與知識體系對於公共藝術解讀,均產生過於廣泛的詮釋與論定,然而這也是最易於各領域中引起爭議之處。

再就公部門的執行面而論,對於創作性事務(事實上並不僅於公共藝術的層面,對於建築設計的徵求也有同樣問題),常以“勞務式”的觀念來廣徵藝術(設計)家參與,藝術(設計)創作,常於行政作業上被視同公共工程,藝術(設計)家往往疲於繁瑣的文書流程,而減低了創作參與意願與充裕的製作時間。然而藝術的質性本質,本是難以等同於工程的可量化模式,且藝術創作也難以評估具體之價值成本。泛工程化的行政作業方式,常與創作過程的實際流程背道而馳,同時也模糊了藝術的柔軟本質與教育方向:『公共藝術游離在藝術與工程之間,就學校教育而言,實在很難以一個明確標準,來指導學生如何於未來完成創作上的具體方向』。有著豐富公共藝術參與經驗的台南藝術學院教授屠國威,表達出他在於藝術教育上的憂心。

(原文刊載於當代設計1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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