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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北燈節-公共藝術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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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的氣氛戰爭》公共藝術計畫

在未來一百年內,環保(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將會是最重要的流行態度!

邀請大家手牽手,加入這場—「環保的氣氛戰爭」

  本計畫是由「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所主導的一項實驗性公共藝術計劃,特別邀請藝術家江洋輝(麻粒試驗所)進行垃圾車車體彩繪設計,並策劃一系列的藝術參與活動。同時,在環保不分你我的理念下,藝術家與北縣環保局更聯手將公共藝術的活動觸角,跨區延伸到台北市區域進行推廣,期也能邀請大台北地區的民眾,一同感受這場「環保的氣氛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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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彰化縣埔心鄉的太平村

關於埔心這鄉鎮,查考了一下地名的源由,才發現這地方有個頗特殊的故事:

七星伴月

埔心,有7處自然形成之突出土墩,由於其土質為淺黃色,

不同於一般田地來自濁水溪粘板岩堆積土之灰黑色,故地方人士封稱為「七星」,是埔心鄉7處吉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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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自序—林志銘 

長年協助各地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藝術之設置或相關教育訓練,

不知不覺地,也隨著公共藝術共同成長了十餘年。

在這段時間當中,隨著不同的角色扮演,經歷不同機關的專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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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之樹』-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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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面對著一個既常民,但在生活中卻常是遠距的政府機構,

要去談論一個環境美學,諸多的創作主題,總不斷迴繞於腦海之中。

由警務工作的觀察,在環境中去領悟,由文獻中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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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台中啟明學校-公共藝術

「在每個人的生命歷程中,總是遇到不一樣的天使,誰是天使?

誰都有可能是保護你、安慰你的天使。上帝散佈在人間的天使,從來不是唯一,

所以孤單足跡,並不是沒有天使的陪伴與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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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佈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對於台灣公共藝術在操作面的影響,大致有幾個討論的議題:以建築本身來成為一種新的公共藝術類型﹑由公共藝術“設置”擴大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小額個案的自主化﹑縣市審議與個案執行間,專家學者權力與義務的消長,及明確規範藝術家的創作費下限等。整體公共藝術環境,隨著新法令的導引,逐漸激發出諸多有異於以往的操作經驗與藝術型態。

 

當“建築”可以成為一種新公共藝術類型。

建築,無論東西方文化,於工藝﹑技術與裝飾藝術面向,均與文化統合為應用藝術的一種類型;建築,對比於公共藝術之公共性﹑藝術性及技術性,兩者均意涵著諸多同質與異質屬性,且就建築學的觀點而論,建築設計,本在於活動行為的機能創新﹑營建技術的創新﹑進而由個體聯結為群組的城市環境美學的創新。

台灣以百分比藝術的操作模式,始終將“建築物”與“藝術品”劃分著明顯的區隔性:在過去一段時間,常是如何將藝術物件“加”到建築基地環境的作為,隨後又逆轉為“減”法的思考價值,然而,狹域於基地面的加減法設置概念,反漠視了以藝術文化強化城鄉特色的本質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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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士敏國小公共藝術-「白木屐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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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士敏國小公共藝術,相較於傳統公共藝術操作模式,為依新法機制,以三十萬以下之小額經費,採教育推廣方式的『計劃型』公共藝術型態來呈現。在計劃的內容上含括了:公共藝術與社區文化教育﹑木屐公仔造型與集體創作﹑公仔家族故事接力﹑公仔家族踩街秀﹑公仔家族吉祥物人氣王票選﹑公仔家族命名票選活動,及成立校園弱勢關懷基金等七個階段的公共藝術計畫。前六個活動階段均在於成就出『關懷基金』的機制,且為維持基金的永續性,“公仔家族”並將持續生產“創意”,除配合節慶,衍生布偶﹑服裝﹑燈籠等特色產品外,這些創意課程也更將發展為學校的新主題特色。這是士敏國小全體師生,由一小小的公共藝術計劃帶狀課程,所衍生出一段充滿愛與關懷﹑且擁有深遠教育意涵的活動。

 

以接力式的計畫型態成就不同的階段性成果;以帶狀的活動成果,串聯為公共藝術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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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已近半年時間。本次的條文修正方向,著重於簡化興辦程序,並期將原本單一思維的視覺藝術“設置”,導向更多元的藝術“計畫”論述。這些由法令所導引出之新公共藝術觀點,對於已執行十餘年的公共藝術設置型態,在未來的公共藝術發展上,又將導引出怎樣的可能性與思維,是可以多加探討與思考的。

 

審議機關的業務執行現實面與政策的理想面

新法於發佈後的半年多時間,公共藝術業務對於各縣市審議機關而言,仍有高達8成3的審議機關認為有業務執行上的困難,僅有1成7之縣市表示沒有困難。經由交叉分析,無執行困難之縣市多集中於都會區,而表示有執行困難之縣市,其困難處多集中於『人力不足』與『經費不足』兩大問題。

就法令與政策的認同度上,有6成的縣市審議機關,表示認同現行的公共藝術政策;而對於新法施行後的願景,也分別有8成與6成之審議機關,表示新法的實施,應該是可以減低興辦的問題,與表示認同公共藝術政策。另在興辦的方式與型態上,也有6成4之審議機關贊同公共藝術應突破單一的視覺藝術設置型態,而朝向廣域的藝術計畫。再就審議機關與審議會的配合情況而論,有9成之審議機關是持正面肯定的,但其中卻有6成4的審議機關,對於審議會的功能,在認知上,僅在於單一的個案審議功能,而不清楚審議會亦有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公共藝術整體規畫的配套職責。審議會功能的狹義化,本是自立法以來的常態性問題,這也導致讓這法令的精神,在審議會常在不足的專業度﹑執行能力與統合機制的現實下,始終產生一段與理想上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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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屆公共藝術獎將成為未來論及公共藝術再發展的指標

綜觀首屆之公共藝術獎,由作品推薦過程乃至評選結果,應較屬於一個以環境美學為主題之獎勵策略。這樣的機制,就當前之設置情況而論,應在於鼓勵各興辦機關,在於以鼓勵替代興罰,來落實此文化藝術政策之存在價值。但若論及未來之再發展,評選的結果,更無形地標誌出一種指標性隱喻著未來興辦公共藝術之價值取向與型態的呈現方向。

本次公共藝術獎反映出幾個特質:在設置點上多偏向於都會區或重要交通節點﹑設置經費多在數百萬元乃至上千萬元之間,作品數量多著重於一組多件的型態。這樣的成果似乎顯現著數大(高經費規模﹑型態多樣﹑數量多)便是美的價值取向,而這樣的成果,亦恐扭曲原本的鼓勵原意。

但更多偏遠地區或非公眾常聚集之設置點,或是較低設置經費之作品,相較於這些本已吸引著媒體或是業界目光,且在先天條件與資源上得天獨厚的多數得獎個案,並非在於設置計畫或作品本身之良莠,乃是在僵化的法令規範﹑少量的設置經費與薄弱的專業資源等不利情況下,而難以成就出同樣醒目的成果。

參酌公共藝術教育發展協會對於近十年來於台灣公共藝術統計數據,其公共藝術經費在一百萬以下約佔70%,且這些個案多分佈於都會區以外之各城鄉地區。回歸到公共藝術本質的省思,在視覺美學之外,首屆公共藝術獎這樣一個具有指標性意義的獎項需要帶領我們思考的是:隱沒在各鄉鎮的小型個案,是否應更被關注與討論?跳脫個案的先天條件,興辦與作品創作層面究竟可以怎樣運用有限的的資源與對策,實質地締造出符合公眾價值的新環境美學觀?可以怎樣教育公眾,由被動與置身於外的參與方式,願意化為自發性的永續經營意願?這些設置的對策與價值提供,方是當今論述公共藝術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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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的精神與本質

公共藝術,因為論及公共性的議題,所以公共藝術的形成過程,應屬公民對話(Civilian Dialogue)的一種類型,因此,在人的成分上,也將包括著:接受者(廣域的公眾)﹑提供者(興辦機構),計畫的指導者及定義上的審核者(專家學者)。台灣的公共藝術設置,其法源令依據源於中央法令【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故公共藝術,亦可視為國家議題論壇(State Issue Forum的一種,因此,這更攸關到一獨特性的土地﹑人民及律法下之特殊的公眾議題。也因為這樣的公共特質,反映於公共藝術的論述上,並非僅止於律法所定義下之藝術視覺實體,也將包括著公眾介入的程度,與公眾環境美學價值在價值形成上的特殊性。

 

法源依據與三級三審精神

台灣的公共藝術設置,其管理機制為依循【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規範而行,並分別就其法令條文,而定義出所謂之三級三審機制,並以這樣的管理規則成為專業分工權責的核心。其中,『執行小組』在於以第一線的觀點與計畫策略的提供,來生成與掌握整個個案的過程與成果,因此,其專業介入的功能,在於以協助﹑輔導與引導決議設置過程中的各細項環節;『評選小組』則在於延續計畫目標,為個案之徵選產生客觀評定,以取決出一具體成果;而『審議』則以位居中央或地方政府之置高點,以其總體環境藝術(美學)為最高指導原則,就其公共議題之適法性與計畫之合理性,統合與輔導不同個案,以求在整體性思維下永續發展。這樣的多層管控機制,旨在於無限的計畫訴求與藝術創作中,以其宏觀視野的位階,來達到最嚴謹的程序控管與最大的公眾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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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與藝術‧設計與創作

建築,在概念上大致可區分為「建築物」與「建築學」兩部分,所謂建築物包含著工程營建技術、材料及服務設備等等複雜系統,而建築學則是一門對於環境人文的論述,這些論述攸關時間、人與場所等無形因子。

藝術,融合著創作自我與被創作物,而創作乃以自我為主體,舉凡周遭無形有形的一切,均可以在創作歷程中成為一種媒材。設計則是以其對策的提供,來促使建築的物用關係與人文環境有所結合。當公共藝術由原本對於藝術文化的關照,演化至當今複雜且多元的公共性論述時,社會性的“民眾參與” 與“在地意涵”、設計的“環境安全”、“工程技術”與“材料”等複雜系統便進入了公共藝術的網絡,使藝術創作已難再回歸其創作的純粹性,而成為一種為公眾服務的專業,換言之,當今所論述之公共藝術,自然已成為“創作”與“設計”的共合體。

 

建築表皮外的藝術:“文化素養”的公共藝術V.S.“媚俗”的商業“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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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談公共藝術的年代,到法令規範下的公共藝術

回顧過去,昔日的偉人雕像、大師作品、獅子鐘、扶輪塔…等環境物件,雖與當代所論述的公共藝術有著解讀上的差距,但就時間觀點而論,這些環境物件之於公眾生活,無論就其生活記憶、環境地標與價值,卻具備著一定程度的公眾意涵。

公共藝術,由立法之初對於視覺藝術的創作保障乃至今日,均促使『雕塑』始終成為公共藝術作品的主流。雕塑,可以其抽象來引導想像,亦可以其具象來詮釋生活議題。時代價值的演化帶動多元的思維,不僅促使如:數位、機械等更多樣性的媒材,得以更進一步地於公眾場域擴展互動性的議題,在型態上,更多樣化的藝術裝置,更在環境中提供著各具其趣的風貌。甚至表演、社區活動等突破視覺藝術範疇的型態,亦藉由案例的軟硬體結合,在近幾年的個案中,佔據越來越多的比重。

這些現象,不僅說明著:由個社會體制與價值,在由威權朝向住民自主之後,藝術本身便已逐漸跳脫創作的自我性,在多樣性的演化下,多元地成為一種服務公共的對策或手段,公眾,不僅得以表達意見甚至得以被引進創作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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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反映出嚴重的城鄉資源失衡問題。

耳熟能詳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在藝術百分比規範下,每年各地所呈現出的公共藝術數量與經費,均無形地反映出各地方建設資源的多寡。多數的縣市,相較於台北與高雄市兩大都會城市,其大量的設置案需求與經費、藝術創作與專業人才資源的集中,文化主管部門在承辦公共藝術業務上,反而面臨著專業人才嚴重匱乏與高流動性的問題,這樣的問題不僅導致經驗法則難以傳承與累積,更在窘缺的作業經費與多樣繁雜的工作環境中,加重管理與執行上的困難。因此,公共藝術設置之規定,對於都會城市雖常是錦上添花,但卻常迫使地方鄉鎮面臨雪上加霜的窘境。僵化的法令規範加諸在城鄉資源差距的問題下,更加重剝削了已捉襟見肘的建設經費,這也導致公共藝術之於興辦機關的觀感常是 “不樂之捐”。因此,資源失衡的問題,不僅在政策上形成本末倒置的矛盾現象,亦清楚反映出公共藝術發展的根本性問題。

 

公共藝術應與建築藝術相互輝映?抑或以消極的彌補方式,成為妝點建築工程的化妝師?

再依前述條文:『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建築物與環境為何需要美化?自然在於公有建築與其環境本身缺乏美學觀點,而造成這樣問題的始作俑者,卻是建築設計本身。這意味著興辦單位、建築專業者與“專家學者”,於徵選過程中對於環境美學的價值認定問題。深探其問題的導因,便在於建築設計的形成過程中,嚴重缺乏對於建築藝術的重視,建築,長期被等同於工程。在建築教育之美學養成薄弱,以及理性的市場經濟與成本考量面向下,更促使建築難以展現藝術化的可能性,這也促使藝術常成為彌補醜陋環境的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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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與公共藝術矛盾於主體與客體之間,集中運用的基金制,抑或點狀分佈的個別設置,均未能反映與提出發展對策。

就都市設計觀念上的演化而論,過去,建築常因缺乏人文美學素養,藝術於公眾環境的植入,自然在於以景觀的態勢,來軟化工程導向的建築環境。但發展至今,建築藝術觀念逐日普及化的趨勢,使建築本身已足以美學的觀點,來刺激都市景觀朝向藝術化發展。因此,消極面的公共藝術,仍須經由整體環境計畫的安排下,以為環境“加分”的功能導向,來一一植入於公眾環境;而積極面的優質建築藝術,更在於以其量體的尺度,以巨型公共藝術態勢成為環境美學的一環,而非將藝術低能化為妝點建築環境的彌補工具。

公共藝術,源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這“1%”具體的說明著公共藝術不論在於建築設計本身,或者環境構成上都僅在於“輔助”而非具“取代”的位階。而所謂之“美化環境”,卻意涵著公有建築在設計美學的不確定性,常導致對於環境產生之負面效應,因為“公有”建築,而賦予藝術擔負起彌補公眾環境美學的神聖“公共”性使命!於是這“1%”的藝術百分比,似乎引發出本質上的矛盾現象。

 

缺乏總體環境發展對策與人物力資源之現況,熱絡的基金制政策在於彌補地方文化部門長期之經費窘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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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所謂的建築,是為了“人”而創造出建築物的工程,我堅持著這樣的想法,而且從來沒有改變過。同時,能夠喚起人性的情感,不管是怎麼樣的反應,能夠激發人們感受力的,才是建築。」──1989普立茲克獎得主  法蘭克蓋瑞

建築是常民生活中的一部份,是一種最為必要的藝術形式,建築是文化的有形表現,而相輔相成地,建築所無形傳達出來的力量,便是文化,承先且啟後。建築融合紀錄與創造的性格,由思想生精神、由精神生力量、由力量生責任。然而,在現今不利的內外在環境作用下,莫說擔負使命,建築專業連基本的生存問題都面臨嚴苛的挑戰。這樣的生存危機,表象上是源於外在環境的未趨成熟,但當深究其導因,長期以來對於環境美學的漠視,及趨向劣質化的教育機制,更是在爭議之前早已存在。

 

公部門擁其公眾資源而自重,過多的不平等機制形成天平失衡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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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共藝術」與「藝術」的最大差異,便在對於公共性的要求:「藝術」可以保持著自我的純粹性,在內容上,所需要的是一種藝術“專業”領域上思維與感知上的認同;公共藝術,相對於藝術的純粹性,則是一種具備公眾服務性的複雜過程。這樣的服務性,不僅超越了單純的「藝術創作」與「藝術欣賞」間的互動關係,同時也包含了各種多元可能的公共議題介入。

 

公共性的不足源於對於公共藝術概念上的缺乏

公共藝術,常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概念下,被定義為專業領域,且這樣的專業領域,幾乎已被歸納入「藝術」專業的範疇。但若回歸公共性而論,公共藝術的主軸在於“公眾”族群與“公共”環境間的自我表述,“專業”應僅止於服務諮詢之指導而非主導。公共藝術所論述的並非是單一的美學價值,其背後更須省思諸如公共安全、管理維護性等理性問題。但在現況上,公眾為何總居於被動?其意見總被列為參考意見?這些問題均導因於:公眾長期缺乏參與的機會與被教育的機制,於是在一無所知的狀況下自然地遠離公共藝術,而間接地形成專家領域長期雄據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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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之於公眾場域的意義,自然在於以其藝術創作的軟性思維,以當代的觀點去賦予公眾環境一種地域「在地性」,或場所「主題性」,也期望藉由諸如“接觸”、“參與”等方式,來觸發公眾場域的「公共性」本質。在公眾生活環境中,舉凡室內空間或是戶外景觀,設計思維與手段深層地影響著公眾場域的特質,這些特質不僅更引導出活動的可能性,同時也可能創造出多元的新環境文化面向。

 

交通網絡上的路徑與節點與交通行為的流動與靜止

隨著交通網絡的形成,公眾於生活環境中的活動行為相對增加,科技的演進,在都市發展的推演上日趨快速地縮減了等時圈的幅度,城鄉的距離逐漸接近於昔日的鄰里,致使地域人文有著朝向同質化或近似化的趨勢。對於有如城市空間細胞的建築構成,當代國際化的技術與材料,更促使建築環境在速度與時間的相對提昇下,於交通網絡上的流動行為更難以界定其地域性。於是,快速流動於城鄉間的交通,更加模糊了環境的視覺識別。於是,在這些界線模糊的環境場域之中,公共藝術往往以其型態來成為環境中的視覺符號,在複雜紛亂的交通網絡空間中,提供出“區分”與“指引”的環境視覺功能。

交通工具動態地流竄於各城鄉據點之中,公眾活動與環境設施均有如歌曲中的音符般,交織地組織出常民生活的組曲,也如文字符號般地編輯出紀錄著當代人文的文章。在交通運輸系統中,流動的快速性滿足了公眾的基本運輸需求,空間建築內容中的設施,靜靜地成為了城鄉交通的中介轉運點,提供著看似靜態的休憩或轉運等服務,在功能上不僅緩和了瞬間流量,同時也藉由公共藝術不同的創作標的,達成諸如:在地文化表達、視覺趣味、休憩服務等多元的功能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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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暫與長久-時間觀點的文化與公共性

時間,並非僅止於計時器的數字,舉凡自然中的落葉、老樹、日月輪迴,或是環境演化中的生活記憶物件,均隱含著時間的痕跡;文化,乃是地域與人文於時間軸上演化過程的累積。因此,就地域環境的發展觀點而論,在環境構成內容中的建築、景觀﹑當代論述之公共藝術,乃至複雜的環境設施,時間的發生,均非僅止於某段特定的過程,而是在過程中,集聚著不同的人文與環境變遷,所記錄出的一段段成果而成為文化。正因人的活動行為發生與環境事件的彼此互動,文化本身亦意涵著另一種公共性的體現,對於環境地域文化的論述,其公共性與公眾的相互構成,更能刻畫出隱藏於公共性中的時間意涵。

    過去的生活事件累積為當代的歷史文化,相對地,當代生活的環境生成,亦將於未來成為文化的一環。無論文化的地域性,藝術與建築,一直都是環境與人文論述的重要內容,因此當論及文化的文本,兩者均在不同的時間節點中,實質地紀錄著環境人文演化的種種,藝術與建築環境的共同思維,亦足以成就地域文化的特質,這此觀點,於歐洲諸多城市史料中亦早已得到驗證。因此,對於已普及於當代城鄉之公共藝術,自然非僅能就藝術本身來單一論述,在公共藝術的論述中,藝術本身在公眾環境中已超脫創作的純粹性,而必須化身於環境,於未來記錄下此刻人文發展的過程。

 

時間觀點下的環境生成,可以其臨時性而僅發生於特定時期,也可以是一段長久的公共性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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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規模頗小的這住宿空間的整修案。

主要的工作項目,在於將既有的老舊『裝潢』皮層拆除,

並重新賦於空間一新的表情主題。

面對這個空間改造的課題,一個原則簡單,得以快速產出成果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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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定義下的公共藝術,已實質缺乏普世價值的公共性意涵

    在台灣,「公共藝術」這個名詞源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依其第九條條文內容,大致可歸納出幾個關鍵點:(1)公共藝術與公有建築的直接關連性(設置場所與經費來源),(2)設置的型態限於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前者狹域化了公共性的場域論述;後者則顯現了一種法令與時代價值間的落差。

無論都會或鄉鎮區,新建之公有建築,僅佔常民生活環境的極少數比例,且其功能與公眾生活間亦較缺乏關連性,又多數公有建築的公共藝術設置案例中,常受限於建築基地範圍與法令規範,導致設置地點與需求均被單一化思考,這樣僵化的設置訴求,在過去曾經備受撻伐;居於多數的私領域或舊公有建築,反而因在法令規範之外而難以總體關照,使其場域的公眾性更加難以論述。

公共藝術的設置需求與價值觀,隨著十餘年的發展而持續演化,作品形式由過去大量的雕塑、美術逐漸擴展為裝置藝術,甚至亦可能是環境設計、CI設計或社區活動等等。這樣的演化結果相對於現有法令,體現出公共藝術所論述的公共性,應在於一種公共“事件”的引發,而非僅是設置於公共場域中的藝術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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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藝術在時間軸上意味著傳統文化的累積與當代生活價值的生成,環境的構成包含著自然與人文兩者所共構而成的總體。台北信義商圈與高雄愛河,兩者間存在著絕對的差異性,但就建築學的環境價值思維而論,亦在不同的環境價值下回歸著生活場域的同質性。在手段上,兩者均是藉由設計與藝術的手段,以建築與環境設施來完成先期的據點,再藉由這些據點的定位,以吸引更多商業與藝文軟體的加入,而重新建構出生活環境的新價值目標。

 

隨著時間軸的流長,愛河曾經由淺海演化為窪地沼澤,在自然的推演下,這些沼澤亦轉變為交錯的河道而形成密布的埤塘,而愛河隨著埤塘的逐漸消減,自然地形成唯一遺留下的河道。由清朝、日據至光復後,愛河曾經由「無名氏」而陸續在不同的時期擁有過不同的名稱,這些名稱亦在不同的時間軸節點上,意蘊出一段段環境人文的演化過程,如:清朝的「港」,愛河是為常民生活的重要交通動脈,由日據時期至民國的「高雄運河」,則在當時的工業城市時代背景下,扮演著重要的運輸功能。而「仁愛河」亦強烈地展現出昔日的政治強人色彩,而今日的愛河,將轉型為高雄發展觀光產業的重要場域。

於是,這些在昔日曾為運輸幹道與據點的帶狀河畔,近年來逐漸成為環境價值再造的重要展場:穿越愛河的橋樑﹑河旁的污水截流站等原以功能為導向的土木設施,均藉由不同的設計生成,成為愛河景觀的重要視覺據點。隨著環境設施改善的完成,靜態的藝術裝置與動態的藝術表演,逐漸強化了環境藝術化的目標,於是流動的船隻成為瀏覽愛河文化的導覽,河畔空間亦成為高雄重要的休憩據點。沿著河畔,藝術與設計於環境的植入,由點集合成帶狀的創意產業與街頭表演藝術,形成另一個熱絡的活動景象。曾經帶動工業城市的運輸的愛河,如今以另一種樣貌,深切地詮釋著觀光產業政策的時代新思維。愛河不僅在各時代展現出不同的物用價值,同時也藉由這些不同的價值思維,在時間軸上刻畫出不同的人文主題。這種在地特質的展現,其絕對性,也是其他的城市所無法複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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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名人館至故事館,由故事館至誠品書店

台東縣政府配合文建會之地方文化館政策,計畫利用已荒廢多年之地政事務所舊址建構『台東名人館』,以社區博物館的型態,來發揚台東的地方人文特質。初部計畫中,未來台東名人館的展覽內容將區分為體育、文史、音樂、美術等四類,郭英男、楊傳廣、柯受良、張惠妹等代表性人物,也都會成為台東地方名人館的館藏特色。而後,由於主題回歸到常民生活的整體觀照,因此計畫便更名為『台東故事館』,並期許藉此帶動地方學習風潮與學校合作推動鄉土教育,藉由基礎教育的落實來達成永續經營的目標。同時,館舍經營與旅遊產業將進行策略聯盟,以自然環境之地域特質,來與人文結合,架構台東人文生態旅遊的窗口。台東故事館更運用位於台東行政中心之地理優勢,企圖由點至面,逐步建構縣內整體地方文化館的網絡。於經營策略上,故事館計畫以『地方文化創意產業研發推動中心』為目標,結合地方音樂創作展演、藝術創作、產業行銷及旅遊產業人力資源,來作為地方創意文化產業資本,進而發展適於永續經營的運作機制。[1]

   在獲得文建會的補助款後,這樣的企畫目標於第一期規劃中,除為日後招商營運保留的彈性空間外,大多仍保持文化空間的訴求,但第二期計畫裡,政策卻大幅轉變為儘速徵求營運廠商,並以誠品書店為主要的召集對象,縣府更於甄選前,主動赴誠品書店簡報以求支持,當誠品書店經由甄選程序確認為經營廠商後,即以強勢的態度對於既有建築本身提出諸多質疑,甚至推翻甄選前諸多已知的既定條件,重新要求縣府依其意見全數改善辦理,縣府因此動員各局處協商開會,盡一切所能滿足誠品的諸多要求,甚至計畫將原文化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使用,以利營運之合法性。無論基於文建會之地方文化館作業要點,或對於即將接管營運的誠品書店而論,要求以符合環境安全之首要訴求均實屬合理。但以不合理的工程預算與日益增加的項目,以合約解釋權來要求委任之設計單位隨著多變的政策操作要求變更設計內容,若就個案而論,則顯現出公部門以其威權,壓榨弱勢笑迎強勢的現象,但就文化空間而論,以全面式的商業空間,取代原計畫中的文化空間,卻促使原本充滿理想的地方文化館計畫一夕變色,公部門資源儼然成為企業於在地發展的下級單位。

 

由時間軸的觀點探討“地方”與“文化”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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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藝術創作理念:

1.白米社區的在地意涵:由其地域特有之文化創意產業特徵…『木屐』,取其生活記憶的圖像,轉化蝴蝶與花朵,創造校園之趣味性與在地性特質。

 2.藝術物件之意涵:以木屐組合而成之“蝴蝶”造型,及可以再生能源(風)所產生動態之“花朵”,兩者的組合意喻活潑與趣味的童年生活。且以動﹑靜相互搭配的藝術元件,亦可與走廊動線產生良好視覺互動。

3.藝術設置的基本精神:作品以結合小學美術基礎教育方式,並將藝術應用於生活,來將公共藝術與生活緊密結合。故企畫以簡單之製作方式,但具可多元思考與發展之共同創過程,來完成具多樣性之成果,並符合教育性、安全性、親近性、趣味性及功能性等多元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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