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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藝術與藝術建築

早期對於公共藝術的設置,往往爭議於建築與藝術間的增減,這是將建築與藝術設置分開思考的結果。公共藝術之於建築,是類似於室內設計﹑物理設備甚至都市環境之於建築一般,是需要總體考量而非單一討論的。以存在於公眾場域的同質觀點而論,建築與藝術之間,應是一份共同合作而非彼此抗爭的關係,因此在操作上,公共藝術應成為建築設計的一部份來被考量;而藝術家本身也能藉由參與的過程,去試著瞭解並考量建築本身的理性須求,而非全然地視為單獨的藝術創作。無論藝術之於建築或建築之於藝術間,均有著彼此依存的共生關係。

都市由建築群組所共同組織而成,而簇群的建築組織出我們生活的場域,建築空間包容著我們的生活,同時也因我們的生活須求而有著對於建築的多元訴求。『重點不在於廣場空了,我接著下來拿什麼東西填補進來。長期以藝術植入企業體系下建築群之富邦藝術基金會,總幹事蘇瑤華認為建築與藝術的關係,並非是以空間填塞的觀念來產生藝術活動。『就都市景觀的觀點而論,公共藝術是一種可以提供公眾去經由視覺參與或親身體驗的藝術。TAIPEI 101台北金融大樓副總沈雲飛與富邦藝術基金會總幹事蘇瑤華,均強調著藝術於場所的植入,並非以強制的視覺傳達方式,於公眾場域中單向地推展藝術訊息,而是希望能更深層地讓觀賞者由欣賞而願意走近藝術。

 

民眾參與的廣域公共性

建築在構成過程中或許可以廣納多方的意見,然而最終的決策仍須回歸到專業屬性的層面:『建築在設計發展與審議過程中,並不可能去要求所有的民眾都來參與評圖;且他們往往會僅由一個簡單的外形來看整個事情。』沈雲飛以建築之於都市環境在公眾場域中的構成觀點,來詮釋建築與公共藝術在場域中的同質意涵:『在許多複雜的專業考量上,你不可能完全依照民眾的想法去做一個建築或公共藝術。群眾參與的意義應在於擷取其集體價值,去提供建築師及藝術家來發展他的創作,再以創作的成果去反映出公眾環境的價值目標。』蘇瑤華也以團隊的工作經驗,認為以菁英主義的操作模式,來超越僵化的公共性議題,反而可以在藝術與環境之間提供出更優質的成果:『你真的沒法去討好每一個人,因此我們不希望有過多的牽絆而做出那種四不像的東西。因此我們的目標就是希望要做到讓喜歡的人喜歡的不得了!

 

公共藝術與藝術教育

藝術的美學鑑賞與創作均有賴於長期的教育環境經營,因此由基礎教育至社會教育的經營,對於公共藝術的永續成長是十分重要的環節。無論私部門的富邦藝術基金會,長期以來以企業的Team來當介面,把藝術家與藝術品帶進校園,以藝術與老師﹑學生及家長於教育層面上互動;或於2002年北市文化局舉辦台北市公共藝術節的多元內容,均已見證了公共藝術的範疇,已由早期的美化環境層次,逐漸延展至社會教育的功能。同時也在提供教育的過程中,無形地達到“群眾參與”的公共性訴求:『我們也可以由意見的反映,去調整我們下一次的企畫內容。』蘇瑤華以藝術引入校園教育的心得,說明了藝術教育的多元功能。

 

公部門的政策執行角色與定位

就政策執行與建立管理機制層面而言,公共藝術法令的存在有其絕對的必要性,優質的公共藝術管理機制,可由具專業屬性的學者與藝術領域專家,以客觀的第三者立場來整合意見於業主,而能以諮詢機制去督導與協助私部門發展公共藝術。『審議制度的過程,有時候會給你一些很好的提醒,避免你去走錯路。』沈雲飛認為優質的管理機制有著經驗傳承與輔導的正面意義。

然而在諸多的執行機制上,卻常忽略了藝術創作層面的實務性考量,公部門對於公共藝術的徵件,常以“勞務式”的工程模式來邀請藝術家參與,繁瑣的作業流程,消耗了大量的創作成本與資源。僵化的公共藝術操作在環境關懷層面上,往往顯的立意良好但卻成效不彰。另就公部門的立場定位層面,也常在執行過程中成為藝術行政上的阻力:『文化局在這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是扮演幫我們決定藝術家的角色,還是在於確定你在進行過程中是否按部就班地推展進度,去協助我們去注意一些被忽略的細節?』沈雲飛以Taipei 101金融大樓公共藝術設置案的過程,來說明公部門的執行機制於作業上的影響。以這具備國際指標意義的個案而言,縝密的審議與輔導是必然需要的,然而在操作上先由私部門的工作團隊與委任的評議專家評審完後,再將結果送到文化局再次審查,繁複的行政作業也容易產生爭議:『文化局是不是可以否定評審委員的決定?會不會產生評審委員不認同文化局意見的問題,或是產生文化局不同意評審委員意見的現象?

 

單一的永久式藝術設置與多元的游牧式藝術活動

公共藝術於現行的法令內容中由於模糊的定義,無論於管理機制與操作層面上,均產生諸多爭議與負面效應。且由於經費的來源均發生於新建工程的營建費用,對於大部分已存在於生活領域中的既有建築群組,並未能有足夠的法源基礎與經費來得到同等的照顧;甚至在許多依法而需設置的新建工程,過小的基地與拮据的經費,或因單一個案預算消化與行政作業的時間壓力,公共藝術的植入對於環境並非一定具有正面的效應。與這些基於僵化的法令下所產生的公共藝術,往往在整體都市環境上並無法以整體的觀點,來對於總體生活環境有所提升。發展公共藝術最怕的就像在放煙火,而煙火燒完就沒了。蘇瑤華深覺公共藝術要永續發展,就必須要以長期性的觀念去經營環境,而非僅是滿足現行的法令而急就章地交差了事。

公共藝術在空間權力上,由早期具有政治象徵的具體雕塑,發展至當代逐漸產生許多接近市民主義的多元型式,然而這些貼近普羅族群的藝術創作,仍多以永久式的型式來設置。而相較於近年來私部門以建立企業形象為經費基礎,以短期且多元的藝術創作型態,不僅提供生活族群更為豐富的視覺感官,同時也滿足了更多的藝術家以其創作來詮釋生活與關懷環境。『我們努力思考的是對於進出富邦這些建築群的生活族群,或對於都會街區中來往的群眾與流動的車輛而言,是不是可以提供一個友善的介面。』蘇瑤華說明著基金會長期從事藝術推廣的目標,就是以生活藝術的觀點來成為企畫主軸。『其實你的視覺經驗是從生活中逐漸地被培養出來的,那跟一些永久性的藝術裝置不一樣。』杜象藝術中心胡朝聖也深覺非永久式的藝術裝置,可以經由多變化的藝術型式表現,更能在環境中以藝術的多元性,發揮出生活美學教育的社會功能。

 

地方自治概念的管理機制

富邦基金會的工作團隊,是由場域的使用者延伸至場所的觀察者,因此他們更能以使用族群的觀點,以菁英主義的思維主動地去挑選他們理想的藝術家:『畢竟這是一個我們熟知的生活場域。』相對於公部門操作下於公共藝術徵稿操作上繁瑣的行政流程,私部門反而能以更簡單的作業,來提供藝術家有一個可以專心創作的環境。於發展初期,公部門可以於政策操作層面上扮演著主導的地位,然而就長期發展的觀點而論,私部門也將承接著永續發展的角色。『在紐約有一個公共藝術基金會,初期是由紐約市政府帶動,後來逐漸成熟後開始轉一到民間獨立運作。他們提供的藝術就是以遊牧的概念在城市遊走。』胡朝聖以國外的實例來說明公共藝術於未來的發展,將會由公部門統籌一切管理機制的現況,逐漸移轉至私部門的地方自治模式。

因此,公共藝術的永續發展,並非僅以環境的“加法”或“減法”的單一層面來討論,同時也不應僅侷限於法令的“主動”規範,而以“被動”參與的角色,由上而下地強制推動:『我們現在就是非常機動性的,有機會我們就合謀。蘇瑤華深感與其等待政府的立法,不如以自己的力量開始著手去推動。永續的觀念應建立在群眾對於環境的自我價值基礎,以生活社群的自我須求去建立主動性的發展機制,以由下而上的方式讓私部門帶動著社區鄰里去完成,而公部門則以經驗承傳與總體政策發展的輔導者角色,去協助私部門與地方社群協同發展。金融大樓除了初期的公共藝術設置外,也希望於未來能成立基金會,以永續經營的觀念於環境關懷上提供出更多元的發展:『我們更理想且長遠的想法是希望怎樣去整合信義計畫區的其他鄰地,共同成立一個社區及交通發展委員會,一起思考怎樣讓這地區可以更具活力。』沈雲飛認為單一的個體可以做的事將會是有限的。蘇瑤華也以富邦人壽大樓為例,來表達地方自治的概念可以先由民間企業來彼此結盟,再來帶動社區組織共同運作:『如富邦身處商業活動密集的東區,也可以與鄰近商家協議出一些結盟對策,成立共同信託基金來共同推動。我們可以一起思考如何提供這個街區一些什麼樣的改造。甚至我們也可以結合里辦公室,來一起推動合適地方的藝術活動。讓成功的案例變成未來立法的參考依據。』成熟的地方自治組織運作,可以在人與環境間提供一個更為友善的介面,並經由這個介面的操作過程,提供更多的機會讓族群與藝術家﹑專家之間,可以有著更近距離的接觸。因此若能藉由地區自治的自我管理機制,將地區內原本各自獨立的私領域,由區內的企業主與公部門共同合作來整體經營,集中地區發展的資金統籌運用於總體企畫的活動內容,對於公共藝術的立法本質應是最優質的回應。

 

回饋機制與環境永續經營

 “結盟”的基本前提必須先去尋求一個對等的價值,而非僅是基於法令或精神上的支持。蘇瑤華以富邦在2001年完成的“粉樂町”活動,說明了在“策略結盟”概念上成功的實例:『我們不斷嘗試與各界做結盟,甚至並不只是希望商家提供場地而已,同時也希望他們瞭解經由這個藝術活動的介入,對於促進地區的商業活動,與整體環境品質所能提供的正面效應,而願意一起贊助藝術家們的創作。』沈雲飛也以私部門的立場認為,以不樂之捐的方式來推動並非是長久之策,重要的是可以讓企業可以感覺到這活動的長遠意義,主動樂意以私部門的力量來推廣公共藝術:「在從事藝術推廣活動的時候,要去思考別人為什麼要來贊助?怎樣做可以把這事情變得對贊助者有利,讓他們覺得有價值而願意主動來參與,而不僅是交情上的友情贊助。友情贊助一次就沒有」。就私部門而言,公共藝術不會是企業生存的要項,無論在藝術層面之社會教育推廣或是環境經營,於理性的層面均需要大量的人力與資金投入方能順利實踐。因此政策上若要鼓勵企業的主動參與,政策層面需配套著回饋機制:『公部門應該可以提供一些鼓勵的回饋機制來協助企業能持續地推動。』蘇瑤華與沈雲飛均深感回饋機制的建立,將可由公私部門至地方社區於環境的永續經營上,均可獲得多方雙贏的結果。

 (原文刊登於當代設計1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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