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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已近半年時間。本次的條文修正方向,著重於簡化興辦程序,並期將原本單一思維的視覺藝術“設置”,導向更多元的藝術“計畫”論述。這些由法令所導引出之新公共藝術觀點,對於已執行十餘年的公共藝術設置型態,在未來的公共藝術發展上,又將導引出怎樣的可能性與思維,是可以多加探討與思考的。

 

審議機關的業務執行現實面與政策的理想面

新法於發佈後的半年多時間,公共藝術業務對於各縣市審議機關而言,仍有高達8成3的審議機關認為有業務執行上的困難,僅有1成7之縣市表示沒有困難。經由交叉分析,無執行困難之縣市多集中於都會區,而表示有執行困難之縣市,其困難處多集中於『人力不足』與『經費不足』兩大問題。

就法令與政策的認同度上,有6成的縣市審議機關,表示認同現行的公共藝術政策;而對於新法施行後的願景,也分別有8成與6成之審議機關,表示新法的實施,應該是可以減低興辦的問題,與表示認同公共藝術政策。另在興辦的方式與型態上,也有6成4之審議機關贊同公共藝術應突破單一的視覺藝術設置型態,而朝向廣域的藝術計畫。再就審議機關與審議會的配合情況而論,有9成之審議機關是持正面肯定的,但其中卻有6成4的審議機關,對於審議會的功能,在認知上,僅在於單一的個案審議功能,而不清楚審議會亦有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公共藝術整體規畫的配套職責。審議會功能的狹義化,本是自立法以來的常態性問題,這也導致讓這法令的精神,在審議會常在不足的專業度﹑執行能力與統合機制的現實下,始終產生一段與理想上的差距。

 

審議會功能的單一化,弱化高位階的審議機制

統計數據的成果,也反映出幾個面向:就執行面而論,看似相互矛盾的數據,其實是強烈反映著法令的理想性與現實面間,長期資源匱乏的現況問題:新法更加明確的定義出審議機關的更大控管權限,但在人力與經費均難以增加,而業務量卻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審議機關要面對的,一直是在理性與感性的落差間尋求平衡的方法,這也是諸多縣市之地方文化政策有待思考的重要課題。

而對於審議機關與審議會之間的配合,有高達9成的審議機關滿意於現況。雖然這樣的數據,實與個案興辦執行面的觀感有著落差,但其實僅是反映著審議機構(審議會﹑審議機關)與興辦機關間,在各自面對不同的業務位階,與不同的知識經驗環境中,勢必產生的差異性現象。因此,廣泛運用審議會之專業資源,與不定期的輔導與教育訓練機制,勢必也是地方政府在公共藝術發展上需要建構的推廣機制。

 

創意,是未來公共藝術朝向多元發展與價值重建的方向

綜合而論,公共藝術政策在前述的數據中雖受到一般性的肯定,但城鄉在公共藝術領域長期顯現的資源不均,並不因法令或專業機制的改善而同時獲得解決。也因此,台灣每年公共藝術的設置中耗資近15億的高額經費,對比於公眾對於環境品質改善與否的實際感受,其間仍有著嚴重的落差。若期望於未來逐步達成公眾參與的普及化、專業與計畫的優質化發展,除需思考重建公共藝術資源的分配機制外;如何突破「1%」法定比例與「公有建築」定義範圍上的迷思;針對審議機關﹑專家學者﹑興辦機關及一般公眾,積極規劃常態化的教育推廣機制;以及將現今由上而下法令規範的被動形式,改變為由下而上的主動參與,皆應是公共藝術政策需要省思與大力推動的政策目標。

面對人力與經費不足這樣難以立即改善的窘境,更多元的『創意』,將是可以努力的目標,鼓勵不同面向的創意人才介入藝術,促進公共藝術在由藝術“設置”可以更多面向的邁向藝術“計畫”,由過去單點形成的設置模式,融合多方資源來轉換為全面性的環境美學價值議題,將會是未來更需大力推動的方向。

多元性的公共藝術論述,絕對是公共藝術於未來再發展上的主流趨勢。「多元」議題並非僅止於單一的教育課程型態﹑媒材多元複合性,或活動參與多樣性,更需深層思考的是:公共藝術可以如何與地方觀光﹑文化產業資源連結;民眾參與可以如何與節慶或地方活動結合,兼以硬體或軟體“套裝包裹”的方式彼此帶動,在未來為公共藝術尋找全新的發展可能。也因此,更為多元的專業角色介入,與多面向的創意思考面向,方是未來公共藝術領域需探討與推動的方向。(原文刊載於公共藝術簡訊86期,2008.11)

普查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公共藝術教育發展協會

普查期間:97.8.1-10.30

普查對象:台灣省之縣市文化局,抽樣數15/有效樣本數11

正負誤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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