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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暫與長久-時間觀點的文化與公共性

時間,並非僅止於計時器的數字,舉凡自然中的落葉、老樹、日月輪迴,或是環境演化中的生活記憶物件,均隱含著時間的痕跡;文化,乃是地域與人文於時間軸上演化過程的累積。因此,就地域環境的發展觀點而論,在環境構成內容中的建築、景觀﹑當代論述之公共藝術,乃至複雜的環境設施,時間的發生,均非僅止於某段特定的過程,而是在過程中,集聚著不同的人文與環境變遷,所記錄出的一段段成果而成為文化。正因人的活動行為發生與環境事件的彼此互動,文化本身亦意涵著另一種公共性的體現,對於環境地域文化的論述,其公共性與公眾的相互構成,更能刻畫出隱藏於公共性中的時間意涵。

    過去的生活事件累積為當代的歷史文化,相對地,當代生活的環境生成,亦將於未來成為文化的一環。無論文化的地域性,藝術與建築,一直都是環境與人文論述的重要內容,因此當論及文化的文本,兩者均在不同的時間節點中,實質地紀錄著環境人文演化的種種,藝術與建築環境的共同思維,亦足以成就地域文化的特質,這此觀點,於歐洲諸多城市史料中亦早已得到驗證。因此,對於已普及於當代城鄉之公共藝術,自然非僅能就藝術本身來單一論述,在公共藝術的論述中,藝術本身在公眾環境中已超脫創作的純粹性,而必須化身於環境,於未來記錄下此刻人文發展的過程。

 

時間觀點下的環境生成,可以其臨時性而僅發生於特定時期,也可以是一段長久的公共性展演

建築於環境的生成,不應僅止於機能物用的淺層觀點,建築形體碩大,如同城市空間中的巨型雕塑,於是建築的個體可以成為環境視覺藝術的元素,而建築的集合,更可詮釋當地獨特的人文特質。因此,建築與其群體的構成,無論就其建築個體本身或集合為城市空間,本應是環境藝術的主軸。然而建築藝術之所以難成為環境藝術,問題便在於建築美學的薄弱,設計僅在於一種物用的滿足,再加上都市設計政策與都市審議機制的低能化,更加重建築與藝術之於環境構成的畸形發展。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9 條:「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由這樣的條文內容即可獲得映證:公共藝術設置的需求,是源於「建築」於環境中的美學價值上的缺乏,而促使藝術必須以修補者的角色來挽救環境美學的不足;且在“1%”下的等量化思考,卻也漠視了對於不同地域中,在環境美學訴求上的差異性。

對於藝術與公眾的關係,無論公眾性藝術或法令規範下的公共藝術,其公共性的內容由字義或實質面上,均反映著時間與環境價值的問題,在法令的公共藝術下,所謂的民眾參與過程,往往僅止於一定時期與特定的公眾,而隨著藝術設置的完成,公共性也多宣告終止,實存下來的仍是實體於環境中的視覺感受。於是勉為其難的民眾問卷調查或票選,似乎僅在於行政程序的滿足,即便安排公眾參與製作,亦僅對當時的參與者具有公共性的意義,換言之,法令規範下的公共藝術,僅在乎曾經擁有而非長久的公共。

再就建築與公眾的關係而論,建築形體如同創作般被設計者獨享,公眾僅能被動接受最終的結果,於是就公眾美學價值的美與醜而論,往往是“專業者”獨斷了一切:「一齣難看的戲劇演完了就結束了,但一棟難看的建築卻要醜上好幾年甚至幾十年!」林懷民曾深嘆著建築美學於環境中的薄弱,常造成負面的生活環境經驗,不僅建築環境如此,公共藝術的成敗在於公眾亦有同樣的感受。多數的建築與其環境,也常被視為一種「工程」,在普羅公眾的觀點中,建築物等義於道路橋樑這類的土木設施,長期以來均被視為一種僅具機能性的環境設施,往往在完成後,因為感覺醜陋或缺乏人文氣息,僅能消極地以“藝術的方式”,去彌補這些工程被存在於環境後所產生的後遺症。因此,法令規範下的公共藝術,往往就是這種對於環境視覺傷害的“彌補”的工具,或成為殘餘空間的“填充”物。

 

時間觀點下的藝術、建築,同樣可以是一段人文記錄的文本

    藝術可以其創作的思維,來記錄人文於時間軸上的發展歷程,建築本身亦同樣地可以其設計,來賦予形體一種環境人文與時間的關係。因此,若以環境藝術的觀點而論,無論公共藝術或是建築,不僅均融合“設計”與“創作”的人文構成,同時也在於建構出環境的新美學觀。

以往對於環境的觀點,總取決於物用功能的時間長短,於是臨時性的建築或設施,總與具永久性的建築有著不同向度的思維,這樣積非成是的作法使許多臨時性的環境設施,更常以醜陋的型態來強迫公眾忍受。諸如臨時性的安全圍籬便是被歸類於工程設施:安全圍籬本在保障工程施作過程中的環境安全,但其醜陋且冷漠的樣貌,往往在一段不算短的時間中,為生活環境中製造出更多負面的視覺經驗,這樣的現象,自然是長久以來將營建過程與設計被分開思考的結果。

若建築學所論述的是環境的內涵,則對於一份環境的關懷,本應自設計發想乃至建築完成後均有著深遠的思考,而非僅考量成果。設計的發生並非僅止於結果,而是由需求的產生引發設計的過程,再由設計的結論引導工程的完成。意即:建築由初始的設計行為至營建過程,乃至完成後的結果,均應在環境人文上被整體思考。就這樣的觀點而論,本僅用以滿足環境安全需求而設置的工地圍籬,本應是建築與設計的一部份,設計化或藝術觀點的圍籬,並非如英雄般的革命性創見,而應被視為建築學論述的回歸。這些具環境關懷的環境設施,其實也如同當代公共藝術所論述出的臨時性藝術物件一樣,在乎的是曾經存在的這段過程,而非是長期“佔領”的設置觀點。(原文刊登於Dialogue雜誌,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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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般的環境藝術思維而論,創作的內容足以表現出時間觀點的文化公共性。(台東-布農族文教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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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範下的公共藝術,無論由常態的作品意見調查或問卷,乃至以社區營造的方式,

均僅能於特定時期產生短暫的公共性論述。(台北-第二屆公共藝術節-迪化污水處理廠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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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藝術結合設計的型構概念,應是對於街道環境設施在構成上的思潮主流。(台北-中山北路四段地下道/王為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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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的素材﹑型構方式對比著昔日的壁面藝術裝置,

巧妙將鄰近已具生活記憶的老樹﹑寺廟及早期的環境藝術融合為一,

以表現出時間觀點的環境議題。(水牛圖/顏水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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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的公共藝術設置案,常以非固定的﹑短暫性的藝術裝置,

來彰顯法令對於長久設置訴求的不適切性。(第一屆公共藝術節-台北市內湖污水處理廠設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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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複層牆的手法所構成的安全圍籬,在於藉由藝術的介入,

來維持施工期間仍應維持的環境美學議題。(高雄-兒童美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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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幾米的創作成為安全圍籬的彩繪圖騰,

主要在於以符合當代生活美學的藝術語言,降低工程期間對於環境美學的衝擊性。

(高雄-中山路捷運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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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記憶的“竹籬笆”,藉由當代美學思維下的“編織”手法,

以裝置藝術的型態來陳述出環境美學議題。(台北-華山文化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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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小盆栽所構成的植披牆融合裝置藝術構成圍籬,

不僅軟化施工期間對於環境產生的衝擊,同時也在於提供另類的環境藝術議題。

(台中-「心臻邸」建築之工地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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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系統化概念將模版組成安全圍籬,並輔以綠色植栽來軟性區隔與人行動線間之安全距離。

黃聲遠認為圍籬不僅是設計內容之一,且也是整體建築行為的一部份。

(宜蘭車站站前丟丟銅計劃 / 宜蘭縣文化局第二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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