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令定義下的公共藝術,已實質缺乏普世價值的公共性意涵

    在台灣,「公共藝術」這個名詞源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依其第九條條文內容,大致可歸納出幾個關鍵點:(1)公共藝術與公有建築的直接關連性(設置場所與經費來源),(2)設置的型態限於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前者狹域化了公共性的場域論述;後者則顯現了一種法令與時代價值間的落差。

無論都會或鄉鎮區,新建之公有建築,僅佔常民生活環境的極少數比例,且其功能與公眾生活間亦較缺乏關連性,又多數公有建築的公共藝術設置案例中,常受限於建築基地範圍與法令規範,導致設置地點與需求均被單一化思考,這樣僵化的設置訴求,在過去曾經備受撻伐;居於多數的私領域或舊公有建築,反而因在法令規範之外而難以總體關照,使其場域的公眾性更加難以論述。

公共藝術的設置需求與價值觀,隨著十餘年的發展而持續演化,作品形式由過去大量的雕塑、美術逐漸擴展為裝置藝術,甚至亦可能是環境設計、CI設計或社區活動等等。這樣的演化結果相對於現有法令,體現出公共藝術所論述的公共性,應在於一種公共“事件”的引發,而非僅是設置於公共場域中的藝術品而已。

 

由昔日單純關照視覺藝術的立法初衷,至今日複雜且多元的環境論述

隨著時代的演化,材料與技術走向多元,邀集公眾參與的策略,也朝向多面向的發展,近年來,公共藝術不僅在型態上逐漸突破了靜態的視覺藝術,同時也藉由材料與科技的多樣性,將原本的靜態物件於環境中帶動出變化性。這樣的演化,也促使公共藝術在環境中的物用價值開始有所改變。企畫者試著去改變長久設置的思維,轉而嘗試臨時性的藝術裝置或是表演藝術,不僅改變了藝術品概念中的「恆長性」及「具體性」,也更致力以其他的方式,去探討不同價值思考的生活藝術可能性,甚至也嘗試引入如社區總體營造等建築學觀點,或是以環境改造、街道家具等硬體設施,來定義“公共”的多元可能性。前者不僅明顯背離了法令以「視覺藝術」為主的觀點,及五年不能變動的限制,且更加模糊了公共藝術對於「環境美化」的原始初衷;而後者更以「設計」突破了原本法令定義中藝術“創作”的範疇。

藝術設置由發想至完成的過程中,基於對公眾環境安全的重視,藝術創作者必須輔以各式工程技術來滿足安全性的訴求。於是,藝術“創作”被迫加入“設計”及工程“技術”的成分,導致藝術“創作者”往往類似於一個環境“設計者”,進而肩負起「環境改革者」的角色,而讓藝術本身難再保持原本的純粹性

 

藝術家,介於多數但居弱勢的公眾與少數卻強勢的專家學者之間

公共性之於公共藝術,重在設置前後均能實質地提供各式的公眾經驗,不僅在於單一方式或特定時期的“參與”,而應同時涵括環境安全與地區風貌價值等公眾性議題;在地性,則關乎藝術之於環境的場所精神,這也促使藝術創作不再僅止於個人意志,除需成為一種服務人文的工具外,藝術物件同時也需融入地域環境,為地區的環境風格產生代言的作用。 

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公共性」幾乎同義於「民眾參與」,形式上的作品票選成為多數個案應付法令的手段,近年來所欲呈現的公眾“參與”更是包羅萬象。表象上,公共藝術的多元發展思維,是源於公共性對於藝術創作的影響,但實質上卻常僅是企畫者的創意,這樣的創意不一定關乎於公眾的自發性訴求,卻一再考驗著創作者如何滿足企畫者的本領。但無論公共藝術的型態如何發展,藝術設置對於公眾領域的回饋,多僅在設置前後某段時期曇花一現,終究無法貫徹。這些所謂的企畫者自然是法令規定下的專家學者,公共性長年來之所以難以落實,關鍵便源自於專家學者的專斷,公眾始終因無知而處於被動,僅能在公部門與法令、創作者與專家學者間,單方面接受所謂藝術“專業”的擺佈,由創作至設置的過程乃至結果,在整體構成上,公眾似乎成為被消費的資源。

 

公共與藝術,難以於公共藝術領域之中自成主體,公共藝術應回歸到公眾本身。

藝術家姜憲明曾點出藝術之於公共藝術領域的問題:藝術原本應該是一種純粹,但太多公共性的複雜訴求,迫使藝術家無法再回歸到創作的純粹。這樣的論點也可能引發兩個極端的思維:藝術創作者是否願意放棄自我的創作信仰而投向設計領域?或是公共藝術應捨其公共性訴求,重返原本藝術的本質,而促使藝術回到僅在於一種供公眾欣賞的原始價值?前者反映出當代對公共藝術之於環境的期待與價值思維;後者則回歸到立法當時關照藝術創作的初衷。於是不論就公共藝術之於藝術性或是公共性,在現行體制下均形成難以兩全的窘境。

公共藝術型態的廣域發展,不僅超越藝術創作的純粹性,也延伸至更廣域的泛設計領域,但這並非僅是泛藝術或泛設計領域市場歸屬的辯證問題,而是意味著公眾性議題逐漸朝向廣義的趨勢。畢竟藝術的特質本在於創作的純粹,而設計旨在對於問題提供解決之對策;而公共也應實質訴諸於公眾本身。隨著知識與經驗的建構與累積,公眾本身遲早將由被動轉為主動,未來的公共藝術,將落實於以人、事件與場所三方的相輔相成,回歸到公眾本身的自省與自我訴求,而無論設計或藝術,都會成為一種以公眾為主體的服務行為,化身為一種公眾環境事件的代名詞。(原文刊登於公共藝術簡訊71期,2006.6)

1a.jpg 

3a.jpg

6-士敏提供.JPG

(宜蘭縣士敏國小提供)

宜蘭蘇澳士敏國小之「蝶舞飛揚」將木屐轉置為蝴蝶,來強化白米社區之在地性,

必取其自然環境的特質,轉化為與小學生易為親近的圖案語言。

11-第二屆公共藝術節-迪化污水處理廠案- 020.jpg

第二屆公共藝術節-迪化污水處理廠。

8-南港軟體園區-公共藝術(莊普-有逗點句點的風景)- 016.jpg

南港軟體園區-公共藝術(莊普-有逗點句點的風景)

12-南港軟體園區-開幕-公共藝術()- 008.jpg

南港軟體園區公共藝術開幕,以視覺藝術結合表演藝術呈現。 

14-第二屆公共藝術節-迪化污水處理廠案- 003.jpg

第二屆公共藝術節-迪化污水處理廠。

9-迪化污水處理廠公共藝術案-大地重現-林龍如‧熊宜一- 036.jpg

迪化污水處理廠公共藝術物件之一,以改善就有天橋而成為社區環境之新活動景點。

10-南湖高中-公共藝術(CIS-躍動種子)- 001.jpg

台北市南湖高中可能是最早以班級門牌作為公共藝術物件的案例(CIS-躍動種子)。

近年來,隨著執行小組的創意生成,公共藝術由視覺藝術逐漸擴展至表演藝術、社區總體營造等活動,或如街道家具、識別系統等環境設施,但型態的多元性並非直接等同於公共論述的永續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