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佈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對於台灣公共藝術在操作面的影響,大致有幾個討論的議題:以建築本身來成為一種新的公共藝術類型﹑由公共藝術“設置”擴大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小額個案的自主化﹑縣市審議與個案執行間,專家學者權力與義務的消長,及明確規範藝術家的創作費下限等。整體公共藝術環境,隨著新法令的導引,逐漸激發出諸多有異於以往的操作經驗與藝術型態。

 

當“建築”可以成為一種新公共藝術類型。

建築,無論東西方文化,於工藝﹑技術與裝飾藝術面向,均與文化統合為應用藝術的一種類型;建築,對比於公共藝術之公共性﹑藝術性及技術性,兩者均意涵著諸多同質與異質屬性,且就建築學的觀點而論,建築設計,本在於活動行為的機能創新﹑營建技術的創新﹑進而由個體聯結為群組的城市環境美學的創新。

台灣以百分比藝術的操作模式,始終將“建築物”與“藝術品”劃分著明顯的區隔性:在過去一段時間,常是如何將藝術物件“加”到建築基地環境的作為,隨後又逆轉為“減”法的思考價值,然而,狹域於基地面的加減法設置概念,反漠視了以藝術文化強化城鄉特色的本質思考。

對於建築如何成為一種公共藝術類型的議題,法令觀點下的建築藝術,在於著重地標性的重大建築,但就城市環境的觀點而論,諸多小規模的地方性建築,或較大尺度的環境物件,其普及性與技術面的複雜度,或較地標建築更具備廣域的城市美學效益且單純。再就建築相應於城市的表情而論,建築立面本身或其構成的元素,較以藝術品附加於牆面的型態,應更具美學強度。因此,對於建築藝術的思考,可以是建築體的全部,亦可以構成元素,來做為一種泛屬公眾的藝術詮釋。

 

由公共藝術“設置”到“計畫”的思維演化,創新,將是未來公共藝術的再發展動能。

過去的設置理念多以徵選方式,來成為一種“採購”藝術品的“消費”模式,目的在於“美化環境”,需要省思的則是:既是新建的環境,為何需要美化?100%的環境的美學,又怎寄望於1%預算的藝術之上?長期以來,公共藝術挾以法令硬性規範,專家學者挾以專業霸權凌駕於公眾的假公共現象,促使公共藝術成為政府﹑創作專業者與學術領域界之間的遊戲,同時也將公共藝術窄化為視覺藝術的類型。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就新修正的法令觀點,公共藝術設置,在型態上已逐漸由“藝術品”的設置概念,朝向更多元的“計畫型”思維。在設置面向上,也由窄域的基地觀點,擴展至多元面向的複合性環境論述;原本的視覺藝術型態,亦可能轉為藝術教育﹑藝術活動等行為屬性的類型;在計畫的內容上,也可能統合著硬體與軟體的藝術創作模式;在組織上亦可能由單一的藝術家創作,推演至總合著視覺藝術﹑藝術教育及社區營造等異質結合的專業企畫型態;創作上,專業﹑創作者可退居於幕後,而轉化為輔助非專業族群的集體創作模式,在人的屬性上,無論創作或專家學者類別,建築、藝術、視覺設計…等日益多元的不同知識領域介入,也將更促使公共藝術如何藉由創新的思維與操作模式,去激發出更多樣性的論述觀點。

以當今所倡導的藝術介入空間概念,“計畫型”的公共藝術計畫,在內容上均得以藉由教育﹑活動﹑積極參與,甚至主動介入既有作品的管理維護去產生認養行為,這樣的發展,不僅深化了原本的視覺藝術意涵,且更促使公共藝術再發展上更具永續性。

 

公共藝術與其專業﹑法令的退場機制,將可能成為更廣域的環境美學契機。由消費到生產的價值再造,更能以創意經濟思維來帶動出環境經營思維。

目前台灣尚未設立公共藝術學之學術或研究機構,因此論及所謂之“專家學者”,實有諸多爭議之處;在制度上,在專業養成與考核機制均尚未建立的現況下,專家學者,僅是由人的行政權力或主觀價值,去定義出另一群人專業權力的作為;公共藝術亦非為專門技術,故在公共藝術領域中現行的各專業類別,均非歸屬於專門技術類別,因此,在現行體制面上,所謂之公共藝術“專家學者”是被質疑的。反思公共藝術的完成,是否需要藉由這樣的專業來主導?專家學者的角色,應否在於輔助個案的需求,就其學術﹑經驗本位,以諮詢者的位階,轉為輔助個案完成的服務角色?這些都是在專業定位上需要省思的。

現行的三十萬元以下小額個案,將設置計畫的操作主體回歸到興辦機關本身,在非專家學者主導之下,興辦機關得以自由思考與發展的模式,反提供出更親和性與合乎實際需要的興辦成效。或許未見前瞻性的觀點與令人驚豔的企畫創意,但卻更合乎人事地在訴求上的滿足。在不需執行小組主導與不需承受審議會干擾下,主動性的美學教育機制﹑以公共藝術帶動藝術觀光旅行活動的計劃。對比著由專家學者或文化部門的“專業”教育推廣機制,或是要求公眾配合演出的展覽﹑師生參與活動等行為,反而激發出更大的公共性能量與成效。“專業”的執行模式對比著自主性的操作方式,已宣告出公共藝術在操作上,將逐步經由複雜的專業主導型態逐漸簡化,進而發展由興辦機關與公眾主導,專業退居於輔導的型態。

長期以來“依法”設置的公共藝術概念,多在於被動地消化藝術經費,公共藝術設置,僅在於一種消費行為的完成。十餘年來十多億的經費,對比於興辦機關的價值認同,或對照於公眾對於公共藝術的認知,台灣的公共藝術,並不合乎本益比的經濟觀點。面對未來,需要思考的,並非在於法令如何修正,法令的存在,始終侷限著公共藝術範疇的思維,法令的消滅,或能突破既有的操作思維,而轉換為生產價值建構的思維模式。環境美學的價值再造,並非冀望於單一的公共藝術,面對未來,應在於以文化藝術之創意經濟,去論述產能提升面向的對策。在全球化觀點的思潮下,城市競爭將是未來的課題,因此如何以“面”的創造力強化取代“點”的創作力,來轉化成為藝術文化產業的新競爭優勢,應是促使公共藝術深度發展的重要議題。(原文刊載於公共藝術簡訊,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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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圖書館-新法後第一個以建築藝術送審的案例(版權所有:潘冀聯合建築師事物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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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場以表演藝術結合 “流動式”公共藝術垃圾車的型態,將公共藝術物件與常民生活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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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士敏國小公共藝術,以序列的藝術教育活動,總和集體藝術製作﹑藝術表演,最後以衍生之創意產業成果來轉化為校園關懷基金行動,成功將公共藝術設置由消費轉為生產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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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榮富國小公共藝術,由學校老師發起校園生態觀察課程活動,再轉換藝術創作教育課程,最後以鳥屋模型於校內推出裝置藝術展,並將實體鳥屋結合校園休憩空間而展現出地景裝置藝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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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嘉義氣象站,以表達在地民情的“敦親睦鄰”為動機,藉由『藝術治療』概念,將“氣象”與“心情”做議題的聯結,進而進行集體表演藝術與繪畫藝術之教育活動課程,成功地拉近氣象站與周邊居民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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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安樂區公所主動召集地區之村里長與民眾,舉辦公共藝術導覽活動,藉由系列的作品實地參訪心得,以激發未來以藝術介入空間的社區改造創意。

延伸閱讀:白木屐之戀:http://www.aidesign.com.tw/sm/index.htm

          緣夢家計畫:http://www.aidesign.com.tw/web/lfes/index.htm

          生活新氣象:http://www.seayes.com.tw/~cwbgov/index.htm

          97台北縣公共藝術教育推廣計畫:http://www.patw.org.tw/~art/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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