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共藝術於台灣已有十餘年的發展歷程,回顧其立法精神,應在於提供藝術家創作的機會,以藝術融入環境來改善都會景觀。然而發展至近年,公共藝術之於環境,逐漸由「加法」演變為「減法」的討論,而在藝術創作﹑公共政策及執行機制的不同範疇,均引伸出諸多公共性與藝術性層面的問題。

 

對於擴大『公共藝術』定義之正當性問題

隨著公共性的逐漸受重視,與藝術性層面的多元發展,對於公共藝術的定義,也逐漸因包容著更多元的討論範疇而產生多重的觀點。公共藝術的定義,也逐漸由永久性的藝術設置,發展至應否更擴大至表演藝術的討論:『公共藝術之所以會在名詞定義產生多重的聲音,是固定式的具體藝術形式與活動式的表演藝術間的爭議。』高雄市文化局長管碧玲以攸關經費利益的觀點,歸納出藝文經費補助與公共藝術的關連性:『表演藝術能不能被納入公共藝術,往往涉及公共藝術的經費是否可以回饋在表演藝術層面上。』管碧玲認為公共藝術具有表現城市風貌的特質,因此表演藝術跟視覺藝術應該被清楚界定:『如果要把表演藝術放進來,成為公共藝術的一環,那就沒有公共藝術特性的存在了。』因此管碧玲並不主張將公共藝術擴大到表演藝術的範疇:『因為這牽涉到全國推動公共藝術基金制度的一致性問題。』漢寶德也質疑著以表演藝術來成為公共藝術形式的正當性問題:『公共藝術的預算是來自「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而要求公有建築物拿出百分之一的建築經費設置藝術品,擴大公共藝術的定義是不合法的,問題並非出於藝術界的態度,而在於其正當性。』(註1)

 

經驗與教育的缺乏形成公共藝術執行上的困難

在公共藝術的產生過程中,無論公部門的行政﹑審議機制,或藝術創作上的涵養與創作力,優質的生產流程不僅可以造就出優質的公共藝術,而對於環境品質上有所加分,且在無形中亦能發揮社會教育的功能。新竹市文化局長林松以地方文化部門的觀察,深感公共藝術在台灣仍屬未成熟發展的階段,因此對於多數人而言,尚無法瞭解其存在的本質與環境間的關係:『甚至於藝術相關的創作者、行政、教育及環境設計的人,也不見得在公共藝術的層面,具備優質的鑑賞能力。』公共藝術於地方鄉鎮的執行,也常因為教育性與經驗的不足與過低的設置經費,而在操作過程中模糊了公共藝術應有的本質:『基層單位對於公共藝術的觀念,常是運用在工程完成後所剩的一點餘款,再來做一個門面或一面圍牆。』台東縣文化局長林永發說明出,東部地區由於機會與經驗的資源缺乏,而於公共藝術推廣上產生一定程度的困難:『台東的公共藝術實為剛起步的階段,因此包括公部門相關業務人員﹑民眾,對於公共藝術的概念都不是十分清楚,這也是文化局於工作上應加強的重點。』

 

公部門繁瑣的行政作業程序對於藝術徵選上的困難

繁瑣的行政程序與受限於法令規範下的執行機制,於行政作業上常將公共藝術視同一般工程招標的採購程序,對於公部門及熱衷參與公共藝術的藝術家(或民眾)而言,往往產生諸多配合與作業上的困擾。高雄市文化局長管碧玲也深感:目前藝術類的徵求,於公部門的採購制度上的確受到很多限制。管碧玲認為於過去一段時期,採購作業程序所產生的困擾,並非僅於藝術家的層面,而是廣泛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甚至是一個研究案,不管是學者、表演藝術工作者或者是視覺藝術創作者,只要涉及跟公部門於證照的申請或是公共工程的投標,常對政府採購程序有所怨言。』但是對於目前公共藝術採購機制,管碧玲也認為政府於近年來的採購制度,也逐漸開放到非常大的彈性:『以公共藝術來講的話,甚至可以允許直接指定藝術家來創作,如果藝術家還有怨言產生,那就是主事者的擔當問題』。管碧玲認為問題的存在,往往源自於執行單位的自我擔當問題。

 

公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專業分工與權責劃分

公共藝術對於許多地方鄉鎮之行政體系多為新生事務,高雄市文化局長管碧玲覺得,對於專業分工的行政組織而言,也常是新生的干擾:『所以文化跟建設部門往往形成需要高度對話的兩個機關。』管碧玲認為公共藝術的經費源於公共建設,因此在執行層面上往往需要兼顧工務與文化兩單位的共同價值,因此在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中,將工務部門的首長列為委員會的當然委員,不僅可以讓行政體系彼此間可以直接溝通,也可讓不同屬性的專家或藝術家,都可以透過這個制度,讓他們可以跟工務部門的首長直接對話。管碧玲也認為另一個層面是在行政部門間的協調問題,一般而言,工務單位的業務多為工程類的採購案件,僅是有少數涉及藝術創作的領域,因此是不是願意對於文化藝術的需求去改變既有的程序,對他們而言應該會是較大的挑戰:『這恐怕需要一位非常有擔當的首長。』

 

過低的公共藝術經費與高階的審議制度

『台東市真正經過縣公共藝術委員會審查過的,就只有一件而已!』台東縣文化局長林永發感嘆著,公共藝術於地方推廣上的現實面因素,便在於地方的公共工程,無論於規模與經費上均十分受限。地方政府對於公共藝術的推動,多由各地文化局與工務部門相互配合,以取得新建公共建築(工程)的申請資訊。宜蘭縣文化局的追蹤機制,是經由建設局知會新建之個案申請,便開始監督公共藝術於建築(工程)設置的辦理,『但往往在過程中才發現,這些多是5萬、10萬的小額公共藝術案。』宜蘭縣文化局長陳登欽道出許多地方政府,於執行公共藝術作業上的共同心聲。

『且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具有著非常高的位階,其組織是縣長召集所形成的一個委員會包含了各一級局室主管及專業者,所以,你看這麼大的組織架構去執行一個10萬﹑5萬元的公共藝術審議,其實是非常可笑的事情。』陳登欽深切地認為,這樣的執行機制不僅大幅降低了行政效率,且完全沒有成本概念:『例如某個消防隊、派出所或某個小小學校的改建,他們報上來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你要以縣長為首的公共藝術委員會,去審這些小小的案子,我覺得一點都不切實際。當然召來所有的委員的抱怨!』因此當審議機制與個案規模無法平衡時,其執行成果往往也難以有所優質的表現:『對於這些低經費的設置案,於職責上我們又不得不去推動與完成,但是執行起來,所有的人又不覺得這是重要的業務。』另就城鄉資源而論,地方建設並不如都會地區密集,個案的發生往往均難以事前統一,這也是造成行政效率不彰的主因:『新竹市的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對於各類審議案件都是隨到隨開。然而各公共藝術設置案件審核後之進度,各執行單位又常無法依設置計劃書確實落實原定之設置期程。』新竹市文化局長林松也常發現:各設置單位送審案件的時程不一,往往大費周章的請審議委員出席,若僅為一案件數分鐘的審核備查開會,在經濟效益上是有待商榷,若要有一定案件才召開會議,則又恐延誤設置單位執行期程,在拿捏上實感兩難。』

 

城鄉資源差距的不平衡發展應以競合觀念總體發展

城鄉的資源差距,對於地方公共藝術的執行有著非常大的影響,資源於都會區的過度集中現象,不僅造成地方鄉鎮於設置經費上的不足,且對於優質行政﹑創作人才的獲得,也有著一定程度的困難:『跟台北或者是跟世界其他的都市比,我們能在高雄做多少公共建設?資源的欠缺,對於高雄來說就是最大的問題。』高雄市文化局長管碧玲深感南北資源的差距,常造成高雄在公共藝術推廣的困難。宜蘭縣文化局長陳登欽也認為,無論在公部門的操作或私部門的配合度,公共藝術於地方鄉鎮上的發展,一直存在著嚴重資源分配不均的情況:『企業或財團所做的公益事業,大多僅會在都會區裡頭發生而不會在鄉村地區。』十分致力於宜蘭城鄉發展的陳登欽,十分羨慕都會區擁有的豐沛資源:『台北市政府每年的預算﹑所擁有的人力,或可動用到專業的咨詢顧問,在資源上跟偏僻縣市是完全沒有辦法比擬的。』因此,在極度缺乏經驗的現實下,陳登欽認為宜蘭發展公共藝術,十分需要都會區的經驗轉移:『像台北市有那麼多資源可以把事情做好,因此宜蘭也很希望有機會跟台北或高雄市,徵詢他們對於基金制度的看法是怎麼樣?至少有幾個比較好的學習對象,可以去發現一個好的制度或想法,只要把事情做好,我們也樂意跟著好的想法走。』

台北市在公共藝術的操作上,無論於公部門的經費﹑私部門的配合發展﹑人力資源的取得上,均較其他縣市擁有更佳的條件與資源。然而台北市文化局無論於藝文訊息資源的媒體傳播廣泛度,或地方自治之基金設置構想,多吝開放於各類媒體與其他地方單位。因此無論就藝文或公共藝術的發展上,在台灣有限的土地與人力資源下,政府彼此間更應由“競合” 取代“ 競爭”的觀念,以總體價值的地域人文發展為共同核心,方能由結合都會與地方的資源來提升整體的環境。陳登欽深覺政府之間應建立良性的資源分享與合作機制,來共同激勵出具適地性的公共藝術政策:『台北市政府大可以放心把他們的Know how分享給其它的縣市,因為光環是他們的,但是受益的是所有的縣市,如果他們覺得這樣是會吃掉他們的光環,那我覺得是太可惜了。』

 

以基金制之地方自治概念成為未來之公共藝術發展機制

以目前法令下規範的公共藝術設置機制,就環境的整體構成而言,僅是以一個『點』的方式來植入而非整體考量。因此公共藝術對於環境的機能,仍不及於街道家具等公共設施來的實際:『基金的精神就是以都市設計的概念,去對於公共藝術設置提出主動。』高雄市文化局長管碧玲認為,基金的精神其實就是都市設計精神的表現,是以一個面來看待環境。因此,對於地方上源於法令的僵化﹑藝術教育的落差﹑資源的不足等困境,「地方自治」概念可將許多設置條件不佳的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以整體面發展概念將經費集中處理,而無論在其公共性的適切性,或於藝術之於環境的發展,都將具有前瞻性的正面意義:『基金制度應該是收集那些小規模的公共藝術資源,然後讓他變成一個藝術家或者對公共藝術關心的這些人,能夠擁有一個集中而發揮資源的空間。』宜蘭縣文化局長陳登欽希望早日藉由基金制度機制的建立,將那些缺乏自行辦理能力,或是不適宜辦理的公共藝術設置經費,全撥入公共藝術基金來整體發展。管碧玲希望藉由優質管理機制的建立,而以菁英的方式來產生優質的公共藝術去回歸於環境:『基金機制的建立並不僅在於成立一個“基金”,而是在於建立一個“機制”;基金亦非留本基金,而是可以完全循環使用的一個基金。所以基金機制的建立並非是個組織,而是一個制度。』

 

私部門的主動參與公共藝術基金機制

無論於都會區或地方鄉鎮,公共藝術的法令機制,常僵化地規範著公共建築與公共藝術的直接關係,而無法理性地兼顧著各地域複雜屬性的建築與環境條件。具建築師背景的宜蘭縣文化局長陳登欽,以都市空間的觀點來討論公共藝術的適地性問題:『有很多小小的公共建築,其實不需要設置公共藝術,但是依法還是必須設置。另外往往我們可以發現在一個街角,或許非常需要有一個公共藝術在那裡,然而因為沒有公共建築的發生,所以沒有人會主動去做這件事。』公共藝術於地方上的發展,往往因為缺乏理性的適地性來產生公眾性價值,如於偏遠地區的小學或警察局靶場,其公共藝術的設置常因缺乏公共性,而失去在生活環境的存在價值。

公共藝術的設置經費源於公共建設經費,而僅與新建之公共建築產生直接的關連性。若以公共藝術生活化的觀點而論,陳登欽也認為:『民眾或是某些私人建築,尤其是具商業活動的建築空間,如果他願意提供一些公共空間出來,讓政府去設置公共藝術,我們為什麼不做?』陳登欽認為公共藝術也可以藉由生活面的深入性,來廣泛推廣而不一定僅限於新建之公共建築。然而就公部門的經費來源而論,似乎仍有現實上的困難:『我想政府不太可能額外去編出預算,去放在私人提供的牆面或廣場,來幫私人做這件事情。但我覺得若公共藝術基金機制的建立,在多數認可的公共場域還是可以做的。』

目前地方政府積極推動的基金機制,仍在議會跟政府會計部門的監督之下執行。宜蘭縣文化局長陳登欽認為,基金制的機制仍受限於公部門行政管理機制,因此於未來發展上,其操作彈性亦將受到範圍的限制:『公部門的被約束性相對的比私部門還要高一些。且私部門無論於活力與執行成果,也常令公部門望塵莫及。』雖然目前的法令並沒有要求私部門辦理公共藝術,然而在公眾場域中,確已存在非少數企業體系下之公益團體,以企業本身的形象行銷預算來成為公共活動的經費。高雄市文化局長管碧玲認為:公共藝術應該是透過文化形成的力量來產生,因為共同的生活價值而願意主動去做,而不是以政府的公權力由法定規範的方式去強制施行。因此對於這種透過文化形成共識的建立,基金機制可以是個託管的概念,當經費撥入這個基金的時候,單位可以指定或希望怎麼辦理:『就是這一筆錢進來基金,他擁有參與這一方面的責任配額或權利配額。』因此對於私部門所舉辦的活動,管碧玲認為也可以由託管的概念來共同執行:『我們甚至可以補貼私部門更多的經費。』

 

註1:漢寶德91.12.15中國時報.國改評論.公共藝術也能軟體化?教文(評)092-001號

(原文刊載於 當代設計1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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