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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處位於宜蘭縣以溫泉盛名的礁溪鄉之休閒旅館規劃,

其特殊之處,在於以當代之休閒價值觀察,去取決出不同的室內空間情境,

並由這樣的情境,去導引出不同的空間表情,並經由這些空間的聯結﹑彙整,

去成為建築設計的內容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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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文化局演講廳的規劃,其實對於我來說是一場很大的挑戰,

這是一個老舊的演講廳,在使用多年後,為了更加提升台東的藝文活動場地的品質,

縣府爭取到一筆僅四百萬左右的經費,

接下這個規劃案,要面對的,自然也是經費運用的理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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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與夜晚﹑工作日與假日...,

年少與年老...生命中,總在各式的空間裡,展演著自己的生活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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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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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共藝術於台灣已有十餘年的發展歷程,回顧其立法精神,應在於提供藝術家創作的機會,以藝術融入環境來改善都會景觀。然而發展至近年,公共藝術之於環境,逐漸由「加法」演變為「減法」的討論,而在藝術創作﹑公共政策及執行機制的不同範疇,均引伸出諸多公共性與藝術性層面的問題。

 

對於擴大『公共藝術』定義之正當性問題

隨著公共性的逐漸受重視,與藝術性層面的多元發展,對於公共藝術的定義,也逐漸因包容著更多元的討論範疇而產生多重的觀點。公共藝術的定義,也逐漸由永久性的藝術設置,發展至應否更擴大至表演藝術的討論:『公共藝術之所以會在名詞定義產生多重的聲音,是固定式的具體藝術形式與活動式的表演藝術間的爭議。』高雄市文化局長管碧玲以攸關經費利益的觀點,歸納出藝文經費補助與公共藝術的關連性:『表演藝術能不能被納入公共藝術,往往涉及公共藝術的經費是否可以回饋在表演藝術層面上。』管碧玲認為公共藝術具有表現城市風貌的特質,因此表演藝術跟視覺藝術應該被清楚界定:『如果要把表演藝術放進來,成為公共藝術的一環,那就沒有公共藝術特性的存在了。』因此管碧玲並不主張將公共藝術擴大到表演藝術的範疇:『因為這牽涉到全國推動公共藝術基金制度的一致性問題。』漢寶德也質疑著以表演藝術來成為公共藝術形式的正當性問題:『公共藝術的預算是來自「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而要求公有建築物拿出百分之一的建築經費設置藝術品,擴大公共藝術的定義是不合法的,問題並非出於藝術界的態度,而在於其正當性。』(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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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共藝術於本土歷經十餘年的發展歷程,無論公共性定義﹑參與的操作方式,或於藝術層面的多元型式,一直有著廣泛的討論範疇。過去一段時期,過於僵化的公共藝術法令對於環境品質的提升,實質上常未能發揮具體成效;藝術性高於公共性,也拉大了民眾在參與操作觀念上的對立;定義模糊更在不同知識領域間,形成許多不同立場的異質觀點。對於國內公共藝術發展之問題與現象,行政院文建會主委陳郁秀以國家文化首長的觀點、以及親身的體驗與觀察,說明我國公共藝術政策的未來願景。

 

偏頗的藝術性與公共性價值的衝突

國內發展公共藝術多源於西方經驗與管理機制,然而本土之地域﹑人文風俗的異質性,在實質操作上也產生諸多負面影響。過去我國在公共藝術上「重藝術而輕公共」的現象,使公共藝術被認為是美術館於公眾場域的延伸,藝術家更藉由公共藝術設置機制,大力推展其私領域之創作思維,於是公共藝術常因而很難扮演環境中的友善介面。陳郁秀主委對我國公共藝術也曾經有過一些負面經驗,例如打開廁所的門,突然看見一些公共藝術的雕刻作品,還沒有心情欣賞,就先被嚇一跳!因為藝術與環境必須相互配合才能適得其所,主委認為不一定是藝術品本身不好,而是沒有適當的觀賞距離、或人們不易看見,如台北市敦化南北路周邊就存在很多負面的例子,堆砌的設置方式反而是個視覺障礙,對於一個都市的美學來講他是減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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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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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白色的存在  所以可以包容著炫麗的色彩

因為的存在  所以色彩可以被存在而成為空間元素

因為材料元件的屬性  所以可以擁有不同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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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藝術與藝術建築

早期對於公共藝術的設置,往往爭議於建築與藝術間的增減,這是將建築與藝術設置分開思考的結果。公共藝術之於建築,是類似於室內設計﹑物理設備甚至都市環境之於建築一般,是需要總體考量而非單一討論的。以存在於公眾場域的同質觀點而論,建築與藝術之間,應是一份共同合作而非彼此抗爭的關係,因此在操作上,公共藝術應成為建築設計的一部份來被考量;而藝術家本身也能藉由參與的過程,去試著瞭解並考量建築本身的理性須求,而非全然地視為單獨的藝術創作。無論藝術之於建築或建築之於藝術間,均有著彼此依存的共生關係。

都市由建築群組所共同組織而成,而簇群的建築組織出我們生活的場域,建築空間包容著我們的生活,同時也因我們的生活須求而有著對於建築的多元訴求。『重點不在於廣場空了,我接著下來拿什麼東西填補進來。長期以藝術植入企業體系下建築群之富邦藝術基金會,總幹事蘇瑤華認為建築與藝術的關係,並非是以空間填塞的觀念來產生藝術活動。『就都市景觀的觀點而論,公共藝術是一種可以提供公眾去經由視覺參與或親身體驗的藝術。TAIPEI 101台北金融大樓副總沈雲飛與富邦藝術基金會總幹事蘇瑤華,均強調著藝術於場所的植入,並非以強制的視覺傳達方式,於公眾場域中單向地推展藝術訊息,而是希望能更深層地讓觀賞者由欣賞而願意走近藝術。

 

民眾參與的廣域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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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共藝術於教育層面上的思考,大致上可以由兩方面來探討:學院的教育體制意寓著未來公共藝術發展上,於藝術創作者﹑評論者﹑政策推動者及公眾環境之設計者等,以不同的角色影響其未來發展的多元向度;另則是公共藝術於公眾性上之社會教育層面影響。因此我們可以分別由公共藝術之“公共性”與“藝術性”兩向度,綜合由公共藝術於城市空間﹑場所精神塑造及藝術環境的觀點,綜合探討當前學校教育現況與未來展望。另一方面也藉由公共資訊﹑政策執行及媒體傳播的現況,以廣義的觀點來探討公共藝術於公眾領域的影響。

 

窄域的意識批判與廣域的智慧承傳

學校教育多著重理論層面的研究,而理論的推演常成為批判的工具,批判,也是多數人的通病,於學術環境中的批判,於職場環境中的批判,當身不在其中時,外表充斥著理想的抒發,實質上多為刻薄與偏激的主觀本質。然而當角色相互轉換時,卻也不見得可以在創作與環境關懷上有所新意,最終在批判者與被批判者之間重複著惡質循環的現象。無論於空間建築或藝術領域等各方之知識體制,前人之研究論述多可在學習過程中,於思想與經驗上有所智慧傳承,然而如何以前人之智慧累積,於當代反映出對於環境人文的見解,應是在學習過程中較具有其教育的正面意義。隨著生活與環境的日趨多元,當代人文的素養也將有著更廣域的學習領域,藝術﹑空間﹑建築不僅在各自獨立的知識體系下,有著更廣域的研究範疇,且更需在多元的知識平台上,以宏觀與良性的理想實踐彼此交流與互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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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於公共場域的藝術

『公共藝術』是什麼?這個問題無論於國內外總是備受爭議。過去一段時期,國內對於公共藝術的操作,似乎僅是將藝術品由美術館或創作工作室,移轉至開放空間或是公眾場所,於是公共藝術之於公共場域,也僅是將藝術公開化的過程,而非真實地以公眾的環境美學價值,來成就公共藝術應有的存在價值。因此公共藝術應該是藉由藝術家(設計家)或生活族群,於公共場域中的藝術創作,以陳述於時間軸上(過去﹑現在﹑未來)及生活經驗上之共同性(如:集體生活記憶﹑地域人文紀錄),以藝術人文來表現出一個公眾場域的生活環境特質。因此公共藝術的基本內容將包括『人』:(創作者﹑觀賞者)﹑,『物』:(藝術品本身與環境構成)及活動(活動行為﹑公共政策),公共藝術的存在本質也在於人﹑物與活動間的彼此互動。

以室內空間的觀點來成為公眾空間的環境藝術思維

台灣的公共藝術發展,於1992年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暨實施細則》的頒佈,開始對於公共藝術的範圍與內容有所明文定義,在歷經了近10年的發展過程,經由多次的修法與大型政策性活動推展,公共藝術由以往多偏向於『藝術』性,而常忽略其『公共』性的現象,逐漸日趨成熟地以更多元的公眾觀點與廣域藝術型式,來拉近公共性的主題。

對於公眾環境的構成,建築本身與其建築群體,一直都在中介與定義著其所界定之地域環境特質;群聚的生活與群聚的建築,彼此的相互需求且彼此互動著,群聚的人與物隨著生活文明的演化,而有著更多元的服務與被服務需求。於是公共設施也伴隨著這些人與環境間的群聚關係,而被賦於日趨複雜的多元需求。這些存在於公眾環境下的服務設施,先於實用機能在『量』上的滿足後,進而便開始需要更進一步地去追求『質』上的需求,因此藝術於公眾環境的植入,就在於反映這些『質』的需求,於是藝術之於環境的被需要性,就在進一步滿足這些理性機能以外的感性需求。為了滿足公眾環境於『質』量上的普羅性﹑社會觀等多元屬性,公共藝術也常以紀念性﹑趣味性﹑意喻性等抽象或具像藝術形式表現,來表達出地域的人文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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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共藝術,在台灣歷經十餘年的發展歷程,無論對於公共性定義﹑公眾參與的操作方式,或於藝術層面的多元型式發展,均有著廣泛的討論與爭議。在法源與政策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一直為台灣公共藝術政策之執行依據。然而,於過去的一段時期,建構於公共建築下之公共藝術,其對於城市環境品質的提升,常未能發揮環境美學之具體成效。台東縣因其地理條件,而難以像如都會城市般,得以擁有大量之建設經費與人才資源,這樣的情況,並非僅發生於台東縣,於發展公共藝術所面對的窘境,類似的情況,亦同樣發生於多數城鄉縣市,於公共藝術的發展層面。

城鄉資源差距形成公共藝術整體發展的主因

  台東的公共藝術發展,就與其他偏遠城鎮一樣,常因公共建設經費與機會的缺乏,而無論於公部門的業務承辦,或是一般民眾,對於公共藝術設置,亦多缺乏經驗與價值觀。相較於都會區,重大建設的陸續推動,其所帶動的公共藝術設置機率與規模,不僅提供公部門多元的思考與執行方向,亦吸引了更廣域的藝術創作人才參與。城鄉與都會的差距,往往使得對於公共藝術的討論與展望,多僅於都會城市而沈寂於地方鄉鎮。『台東市真正經過縣公共藝術委員會審查過的,目前為止也只有兩件而已』:台東縣文化局長林永發深感公共藝術於城鄉的發展,若僅依循現行的公共藝術設置法令,則台東縣於公共藝術設置的執行機會將顯的十分微薄。

  也因地方鄉鎮的建設經費多無法相較於都會,因此所建設經費已趨偏低的公共建築,依法所提供出之設置經費更顯不足,因此,由幾萬至幾十萬元不等的公共藝術設置經費常見於鄉鎮市街之中。若以縣委員會的高階審核機制,來執行這些小型設置案,勢必於操作或經費上更行困難,也因此,而形成諸多的地方基層單位不送審的情況!同時也因地方鄉鎮多缺乏經驗與觀念,而常未能將公共藝術與建築整體考量,於是於結果表現上也常背離著環境美學,而難取得民眾的認同:『因此我們十分希望儘速透過一些行政機制來解決這樣的問題,也唯有就由部門與部門間的配合,才能具體將許多附屬於公共工程下的公共藝術,能夠一起納進來』。台東縣文化局長林永發深切認為唯有公部門的整合,才能解決執行上的問題。公共藝術之於台東,一直是城鄉發展與文化政策上,十分重要的環節。因此,對於如何以藝術介入環境景觀,於生活層面,落實於整體環境品質的提升,一直是台東縣文化局十分致力推動的文化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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